鉴定意见中常见的11个问题

2022-09-13 17:48:38
01


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
(1) 审查委托书、委托鉴定函、委托协议等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委托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基础,首先审查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委托协议是否齐备。
实务中常见问题: 1、无法提供委托手续;2、先鉴定再委托,鉴定先于委托。出现前述情形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02
审查委托资料是否齐全
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签收时间等。
03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受理日期、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04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列明鉴定依据
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依法开展的活动,鉴定意见书中必须列明鉴定依据,以便证明鉴定活动的合法性。
05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
鉴定意见应详细载明鉴定及论证过程。鉴定过程应当客观、翔实、清晰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及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等。
审查鉴定意见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是为了核实鉴定程序是否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如果违反前述要求,则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06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必须直接回应委托事项,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注意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超出委托事项,是否存在未委托而鉴定、已委托漏鉴定 的情形,鉴定结论是否对委托事项逐一出具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是否明确。鉴定结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07
审查鉴定人的签名是否符合要求
鉴定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并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如无鉴定人签名且无法作出 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签名不符合要求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 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签名的,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2) 因工作疏忽漏签或忘签,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鉴定意见可采信为证据。
(3) 鉴定人未实际参与鉴定而签名,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4) 他人代签名。如鉴定人实际参与鉴定且认可鉴定结论,从理论上说,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但 实务中,解释或补正难以让法院相信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和严谨性,所以代 签名型的鉴定意见最终被采信为定案证据的可能性不大。
(5) 无认定人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对于认定人未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司法实务 的裁判规则不一致,大部分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如无其他瑕疵,可以 直接采信为定案依据;少数法院则将价格认定书归入书证,如无其他瑕疵,也可采信为定案依据;极少数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要求公诉机关补正,如无法作出补正,最终以无鉴定人签名为由不采信为定案依据。
(6)无鉴定人签名的行政机关出具的各类检测报告。在部分 “法定犯”(又称 “行政犯”)案件中,鉴定意见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并出具的各类报告。签名对此类报告证据能力的影响视个案而定,尚无统一规定。
08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意见书缺少鉴定机构盖章的,该份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09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文书的出具日期
注明行文时间是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通过文书的出具时间审查司法鉴定机构 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鉴定工作。如果未完成,应当审查司法鉴定机构未完成鉴定的原因,进而核实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
10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附有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鉴定意见如未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且未补充提交或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证实 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1
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附件是否齐全
鉴定意见书的附件一般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以及 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如果附件不齐全且无法补充提交,影响鉴定意见完整性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