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医临床-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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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伤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被鉴定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无伤装成有伤,伤轻装成伤重,旧伤装成新伤,或使用各种手段增加新伤等,欺骗法医试图造成鉴定人误判的行为。
诈伤的司法鉴定要点:
伤情的真实性:司法鉴定机构会仔细审查伤者的伤情,判断其是否真实存在,以及伤情的严重程度。对于故意制造或夸大的伤情,司法鉴定机构会予以识别并排除。
伤情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机构会分析伤者的伤情与事故或事件的因果关系,判断伤情是否由事故或事件直接导致。
医学证据的可靠性:司法鉴定机构会审查伤者提供的医学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等,判断其是否真实可靠,以及是否能够支持伤者的伤情主张。
诈病
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或伪装成患有某种疾病,称为诈病。广义的诈病还包括诈伤及夸大病情,如伤者对损伤或疾病的症状与体征故意夸大,希望通过夸大病情达到某种目的。
诊断标准
为了逃避外界某种不利于个人的情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故意模拟或夸大躯体或精神障碍或伤残的行为。具有下述特点:
(1)有明显的装病动机和目的;
(2)症状表现不符合任何一种疾病的临床相,躯体症状或精神症状中的幻觉、妄想,及思维障碍,情感与行为障碍等均不符合疾病的症状表现规律;
(3)对躯体或精神状况检查通常采取回避、不合作、造假行为或敌视态度,回答问题时,反应时间常延长,对治疗不合作,暗示治疗无效;
(4)病程不定;
(5)社会功能与躯体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比真实疾病重,主诉比实际检查所见重;
(6)有伪造病史或疾病证明,或明显夸大自身症状的证据;
(7)病人一旦承认伪装,随即伪装症状的消失,是建立可靠诊断的必要
造作伤
造作伤是自己或授意他人在自己身上造成的损伤。造作者通常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杀人后伪装成自卫误杀,贪污后伪装被抢劫,伪装与凶手搏斗而骗取信任,逃避困难,掩盖失职行为,诬告他人谋杀、虐待或强奸等。
造作伤的特点是,损伤部位多是自己能达到处,数目较多而集中,排列较整齐偶或交叉,程度较轻,多见切伤或擦划伤,砍伤、刺伤较少见,一般不带危险,衣着很少破损,假使有破损,其数目、部位、方向、大小等与机体上的损伤也往往不相吻合。
造作伤的参与人在一定程度上了解鉴定标准的内容,也清楚造作伤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常常能蒙蔽鉴定人得到较为理想的鉴定结论。造作伤往往是在得知原始损伤构不成轻伤或者获悉对方的损伤达到轻伤后开始造作,与原始损伤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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