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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离婚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离婚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离婚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2023-02-13 09:26:46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6日,叶某(被鉴定人前妻)与叶某(被鉴定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叶某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向叶某支付41750元。因叶某未支付上述款项,叶某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叶某称其智力低下并提供病历,叶某对此有异议,申请对叶某的精神状态及2020年3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家属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在指定位置落座,衣冠整齐,年貌相符。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好,检查合作,对答切题,注意集中。思维连贯,能讲述个人一般情况,也能讲述其家庭情况及工作情况,“小学没毕业,六年级不想读了,直接种花了”,成绩“一般”,及格“还是可以”,“去年开始在我哥那收快递,我独立在做,(收入)还可以”,称自己收入比别人低,因为“别人派件、收件一起做,我哥只叫我收件,他说派件丢了以后要赔钱”。否认既往因精神、心理问题就诊,去年看病“我也不大清楚,别人叫我去看”,问:“谁叫你去看?”答:“不能说。”问:“当时做测验有没有认真?”答:“没有。”问:“这个医院是在什么医院?”答:“我不太了解。”问:“你觉得自己有精神或智力问题吗?”先答“没有”,后又说“人家说话我要稍微想一下”。经反复核实,未检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未见自语自笑,未见怪异动作或行为。长时间交谈中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无符合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的表现。智力稍差。谈及婚姻情况,称当时“(离婚协议)必须要签,因为我要孩子”。能了解目前自身处境,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能提出自身的看法。能大致讲述与前妻的财产纠纷情况,也表示“不应该付那些钱,理由一大堆,现在我要委托我姐和我哥”。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韦氏成人智力测验:言语智商78,操作智商94,总智商84。

2.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总分22分,偏因商数0,提示“合作”。

3.头颅MRI平扫:左侧额区蛛网膜囊肿可能;右侧小脑腔隙灶。

4.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据家属反映,被鉴定人5、6岁时看起来还正常;小学没毕业,一年级读了三年,成绩不好,考不及格,后辍学;成年后感觉其说话很大声,行动比较暴躁,做事很快,但是比较马虎,去年开始做快递收件员,不会逃工,东西不会丢掉,但是经常被投诉,说东西打破。

2.据前妻叶某反映,其与被鉴定人生活了11年,“对他的身体情况完全了解,不存在弱智行为,完全是为了逃避债务,突然冒出病来”。

3.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好,检查合作,对答切题,注意力集中,思维连贯,未检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无符合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的表现。意志活动可,智能稍差。

4.2021年1月22日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总智商64,被鉴定人表示当时做测验“没有”认真;本次鉴定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总智商84,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提示“合作”。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智力处于正常低值,但未达到轻度低下的程度,不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任一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即无精神障碍。

(二)民事行为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无精神障碍,故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第5.1.1及附录A.1条款,评定其2020年3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叶某无精神障碍,评定其2020年3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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