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程度上,辩护律师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灵活运用,大大弥补了自身专业知识的不足,既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也可以迫使鉴定人出庭作证,大大避免了刑事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为说服法官接受本方的辩护意见创造了条件。在辩护律师委托专家辅助人的众多案例中,福建念斌案值得关注。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作出了无罪判决。从2006年7月本案案发,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念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来,本案历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死刑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裁定和一次维持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裁定,最终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而结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至7日、2014年6月25日至26日,分两次对本案开庭审理,先后传召鉴定人7人次、侦查人员13人次、证人2人次、“有专门知识的人”9人次出庭作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认定的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故而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书,原判认定两名被害人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主要依据是在被害人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检出了氟乙酸盐成分,与其中毒症状相符。法院认为,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能够证实两名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系氟乙酸盐中毒,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因在于,标注为被害人尿液和标注为标样的两份质谱图相同,有悖常理;分别标注为被害人心血、呕吐物的两份质谱图也相同,同样有悖常理;根据被害人心血、尿液检材的检验数据,能否判定检出氟乙酸盐成分,双方聘请的专业人员存在意见分歧,因此从上述检材中检出氟乙酸盐成分的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认定二被害人中毒原因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由于成功地推翻了公诉方理化检验报告所认定的二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事实,本案的关键证据链条也就全部中断。辩护律师通过运用专家的经验和智慧,历经艰辛和波折,最终取得了无罪辩护的成功。一般读者容易关注法院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论,而对律师寻求专家帮助的过程没有足够重视。尤其是律师与体制内退休专家的数次沟通、专家辅助人的出庭作证以及律师向香港专家求教过程中取得的巨大突破,成为本案取得突破的关键因素。在貌似个性化十足的辩护过程背后,其实隐含着一条普遍的辩护经验,那就是面对公诉方破绽百出的鉴定意见,律师应当借助专业人员的智慧和经验,尽快取得专家的支持,找到公诉方鉴定意见的致命缺陷,并通过出具专家意见或者专家出庭作证的方式,一举推翻这种鉴定意见,至少也要说服法官对该鉴定意见的可信性、科学性、权威性产生合理的疑问,从而为最终推翻公诉方的指控罪名奠定基础。那么,根据律师界的辩护经验,律师究竟如何通过专家辅助人来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呢?通常说来,专家辅助人实际上是“专家证人”,并不是鉴定人,律师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主要目的不是提供一份新的鉴定意见,而是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性评判意见。即便是公诉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也不是重新作出鉴定,而是针对辩方的质疑,从有利于公诉方的角度,发表对该鉴定意见的评判意见,以维护鉴定意见的权威性。既然如此,律师就应对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定位、聘请途径、出具意见的方式、出庭作证方式等有着较为精确的把握,确保专家辅助人发挥最大的作用。
理论上任何有专门知识的人都可以担任专家辅助人,法律对此不作限制。但律师在聘请专家辅助人时,应当要有所选择:要想说服法官接受本方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意见,专家辅助人在业内的权威性是头等重要的因素。为此,在顾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辩护律师需要聘请较为权威的专家成为专家辅助人。至少,在业内的知名度、认知度和权威性方面,辩方的专家辅助人要明显高于侦查机关聘请的鉴定人。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那些工作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立研究机构甚至高等院校的专业人员,通常更愿意接受委托担任鉴定人,而对律师聘请为专家辅助人一般都持消极甚至抵制态度。遇有此种情形,律师应采取灵活机动的策略,对于这些权威的专业人士确实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可以邀请其出具专家意见;对于这些人士不愿意出具专家意见的,可以邀请其提供专业性的咨询意见,就鉴定意见中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向其请教。当然,真正愿意出具专家意见或者出庭作证的,往往是那些在体制内已经退休的资深专家,以及部分不介意接受律师委托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
从长远来说,一个长期从事某些专业领域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刑事辩护律师,也可以考虑与一些科研机构或专业人士建立较为稳定的工作关系,聘请其长期担任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的专家辅助人。例如,在会计审计、金融、证券、税收、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电子商务等领域,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本律师事务所将有关专家聘请为顾问,邀请其定期就涉及相关专业问题的案件进行专家论证,召开咨询会议,从而建立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这样,在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确实需要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时候,辩护律师就可以优先从这些专家中加以遴选,或者通过这些人士及时发现相关领域的其他权威专家。专家辅助人提供专家意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具书面的专家意见,二是出庭作证,当庭发表针对鉴定意见的专家意见。通常情况下,邀请专家出具书面专家意见,是辩护律师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的第一步。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特别是庭前会议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及时向法庭提交这类专家意见,以作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专业根据。遇有法庭对鉴定意见产生疑问并对专家意见产生兴趣的案件,律师也应及时提出要求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以便说服法官当庭听取专家辅助人的意见。
原则上,辩方专家辅助人主要针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发表评判意见,目的在于质疑乃至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使其不转化为定案的根据。有鉴于此,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专家辅助人发表专家意见:一是鉴定人、鉴定机构的法定资质及其是否与案件存有利害关系;二是作为鉴定检材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有真实可靠的来源,是否受到污染,是否具备鉴定的条件;三是鉴定的过程和专业依据是否存在科学的基础,是否符合相关的专业操作规范;四是鉴定意见是否超出了本专业鉴定的范围;五是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等等。律师一旦发现鉴定意见在上述任何一个问题上存在缺陷,都可以当庭提出排除该项鉴定意见的申请。对于出庭作证的专家辅助人,辩护律师应当按照交叉询问的规则进行有效的发问,以达到削弱乃至推翻鉴定意见的效果。对于本方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辩护律师应当按照“主询问”的原理,通过连续不断的发问,令其陈述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和异议。在公诉方提出“反询间”之后,辩护律师还应进行“拾遗补漏”的发问,以便维护其专家意见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而对于出庭作证的控方专家辅助人,辩护律师则要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对其实施“反询问”,也就是带有质疑和挑战性质的质证。辩护律师可以利用本方专家辅助人提供的知识和信息,对控方专家辅助人的陈述进行反驳,揭露其矛盾,质疑其权威性,说明其缺乏可信度,最终目的在于论证鉴定意见存在纰漏和瑕疵,不足以被采信为定案的根据。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允许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进行当庭对质,对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的发问和质证只能分别进行,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制订有针对性的发问和盘问计划,对于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充分发挥“反询问”的作用;而对于本方的专家辅助人,则发挥“主询问”的功能。通过上述一正一反的交叉询问,辩护律师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质询的效果,使得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权威性受到强有力的挑战,并说服法官在专家提出相反意见的情况下,摒弃有重大漏洞的鉴定意见,避免受到这种鉴定意见的误导,以至于作出无根据甚至错误的司法裁判。根据很多律师的经验,对于出庭作证的本方专家辅助人,律师在开庭前要做好必要的“辅导”工作。这种“辅导”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向其讲解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尤其是法庭审理程序的基本流程;二是向其说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角色定位,尤其是与鉴定人的区别,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专家意见的方式和意义,消除其经常出现的“出具一份新的鉴定意见”的不当认识;三是必要时组织一场模拟庭审演示,安排不同律师分别充当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角色,对专家辅助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演练,使得专家辅助人经受一下模拟性交叉询问,从而对法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具有事先的应对之策。经验表明,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对于律师的辩护既是一个重大的机遇,又可能是一项严峻的挑战。唯有做好庭审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将专家辅助人转化为重要的辩护助手,才能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
来 源 :节选自《刑事辩护的艺术》,陈瑞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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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筛选专家辅助人出庭,保证专家业务水平且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4.邀请以往有成功经验的专家;
5.对于已经鉴定意见书持不同意见的,有针对性邀请专家提供审查意见并出庭担任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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