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颅脑损伤精神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4日,被鉴定人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道路向南行驶至某大桥北侧30米附近,遇该路面凹陷,导致被鉴定人车辆失控摔倒受伤,后被人发现送医院抢救抢救。事发地段凹陷系被告一某公司修理自来水管道而开掘,后未填埋得当,造成长730厘米、宽160厘米、深25厘米的道路凹陷,被告二某某公司系该路段的管理者。被鉴定人诉诸法院,要求两被告进行赔偿。为明确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精神伤残程度、因果关系、“三期”(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状况,法院特委托本院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2022年7月25日,本院收到法院的鉴定委托及鉴定材料。本院详细审阅鉴定材料,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后,于2022年8月1日进行鉴定。本院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法医精神病学精神检查指南》(GA/T 1971-202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1.诊疗情况:(1)被鉴定人于2021年4月24日因“骑电瓶车不慎跌伤约有1小时,昏迷中”至急诊就诊,查体见“神志欠请,检体不合作”。(2)被鉴定人于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住院治疗。入院时查体见“神志不清楚,无对答,口中发声,GCS4分,卧床、检查不合作”,行头颅CT检查示“左侧硬脑膜下出血,中线明显右偏”。入院后行“双侧去骨瓣减压及颅压探头植入、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予对症支持治疗。出院时查体见“神志模糊,呼之睁眼,对答差”,出院诊断为“1.创伤性脑疝2.脑干损伤3.创伤性硬脑膜下出血4.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头皮血肿6.颧弓骨折7.肺部感染”。(3)被鉴定人于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数次住院,期间行“双侧颅骨修补术”。2021年8月27日末次出院时查体见“神清,缄默”,出院诊断为“1.手术后颅骨缺失2.脑外伤后遗症”。(4)被鉴定人于2022年6月19日因“行为怪异总病程6月”至精神专科门诊就诊。病史记载其于2021年8月27日出院回家后“在家说家里有人,在床底下,在门后,不认识家人,经常不说话”。精神检查见:意识欠清晰,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力均差,对答简单,数问一答,称诊室有许多不认识的人,思维贫乏,有时自语,无法有效交流,情感淡漠,反应迟钝,无法料理生活,记忆力减退,有自主神经症状,自知力缺乏。初步诊断为“睡眠障碍;颅脑外伤性精神病;梦魇”。予哌罗匹隆、氟伏沙明、苯海索、劳拉西泮等药物治疗。(5)被鉴定人于2022年7月24日至精神专科门诊复诊。病史记载其“目前病情仍欠佳,仍会觉得门后、床底有人”。诊断为“睡眠障碍;梦魇;颅脑外伤性精神病”。予哌罗匹隆、氟伏沙明、苯海索、布南色林等药物治疗。
2.鉴定调查情况:被鉴定人系小学文化,本次事故发生前长期务农,既往身体健康、无明确颅脑伤病史,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正常。本次被鉴定人骑电瓶车时因路面凹陷而摔倒受伤,路人发现后报警,家属赶到事故现场时其昏迷。后家属将其送医后行开颅手术治疗,陆续住院数次,末次出院时仍嗜睡,回家后意识状态逐渐好转。被鉴定人伤后变得不认识家属,女儿喊其“妈”时其会应答,但反问其女儿系何人时则不能作答;言语交流能力明显下降,话少、不主动讲话,只能进行简单交流,与其多说两句即会出现答非所问的情况;情绪欠稳定,无故诉要拿斧子劈死丈夫,曾示意女儿推其到河边(女儿猜测其可能存在消极想法);有异常言行,有时自言自语,有时问女儿房间内有几个人,无故诉床底下有人、房顶上有小鞋子等。家属曾带其至精神专科医院就诊并予精神药物治疗,但目前仍存在智能减退、胡言乱语等症状。被鉴定人目前饮食不知饥饱、需家属喂食,不会主动表达进食、饮水等诉求;大小便均依赖尿不湿,不会主动表示需上厕所,将大小便随意解在裤子里;个人卫生完全需由家属帮助料理;从不关心外界事物。
3.本次精神检查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晰,低头看向地面,被动接触,无主动言语交流,检查合作性欠佳。反应迟缓,思维贫乏,对鉴定人提问仅能通过单个字词或用点头、抬手等简单肢体语言进行回应,数问一答,时有答非所问,部分言语含糊不清、不可理解,谈话难以深入,无法有效探查其是否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入室后低头不语,鉴定人嘱其抬头、询问其姓名等其均无反应,女儿大力拍打其手臂并大声喊其后其能够缓慢将头转向女儿并发出“嗯”等声音。不能主动说出个人姓名、年龄、户籍地等基本情况,不能有效陈述个人经历。不能正确辨识陪同人员的身份,且需鉴定人反复询问、核实其方能作出回应。不能清晰陈述本次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相关情况。能够听从女儿指令与女儿进行握手等动作。整个检查过程中,表情淡漠,对周遭人、事缺乏情感反应,意志要求明显减退。存在智能缺损及言语交流障碍。无自知力。
4.本院辅助检查:(1)2022年8月1日本院头颅CT平扫示“幕上脑室扩大较前进展,右侧基底节陈旧性腔梗灶,部分脑白质变性”。(2)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检查中常不说话,答不切题,无法有效测查其智能状况。例如问其钟表作用,称“派那个”;称一年有“4个月”;问其国庆节日期,称“国庆节……”;在“木块图”部分,称红色是土色,示其白色,被试不语,检查终止。(3)脑电图检查:轻度异常脑电图;检查不配合,闭眼不好,伪迹较多。(4)日常生活能力量表测定:总分为54分。
5.本院阅片情况:(1)2021年4月24日头颅CT片1张示:右颞顶部头皮肿胀,左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脑肿胀,中线移位,脑疝形成。(2)2021年4月25日头颅CT片1张示:双侧颞顶部开颅术后观,并置入外引流管。(3)2021年5月5日头颅CT片1张示:双侧颞顶叶局部脑膨出,右侧基底节陈旧性腔梗灶。(4)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19日头颅CT片各1张示:双侧脑膨出有改善,右侧基底节陈旧性腔梗灶。(5)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13日头颅CT片各1张示:幕上脑室扩大,右侧基底节陈旧性腔梗灶。(6)2021年9月28日头颅CT片1张示:双侧颞顶部颅骨修补术后观,右侧基底节陈旧性腔梗灶。(7)2021年9月28日、2021年11月4日、2022年5月17日头颅CT片各1张示:幕上脑室扩大较前进展,右侧基底节陈旧性腔梗灶,部分脑白质变性。
6.精神疾病诊断:被鉴定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等颅脑损伤,目前主要遗留重度智能减退及情感障碍、言行异常等明显精神异常。根据《ICD-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
7.精神伤残程度及因果关系评定: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主要遗留重度智能减退及情感障碍、言行异常等明显精神异常。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虽家属反映被鉴定人既往无明确颅脑伤病史,但伤后头颅CT提示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左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等新发损伤的同时也存在“右侧基底节陈旧性腔梗灶”等原有改变,本次鉴定中头颅CT平扫见“幕上脑室扩大较前进展,右侧基底节陈旧性腔梗灶,部分脑白质变性”。故,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5.3.1.1)及4.3条款,被鉴定人构成三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对其目前状况起主要作用。
8.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根据被鉴定人原发性损伤、治疗经过及目前情况,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DB31/T 875-2015),精神科建议给予其休息期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至评残日前一日。
9.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主要遗留重度智能减退及情感障碍、言行异常等明显精神异常。根据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评定量表,被鉴定人进食、修饰、更衣、理发、洗澡、剪指甲、整理个人卫生及使用日常生活用具等均需他人提醒、督促、帮助方能完成,大小便完全依靠他人帮助,不能自主行走、乘车,外出需人陪同。故,测得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总分值为50分,表明其目前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相关条款,精神科方面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顾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三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对其目前状况起主要作用;精神科建议给予其休息期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至评残日前一日;精神科方面为大部分护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