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朴某诉被告AA汽车贸易有限公司、B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XX市XX区人民法院将宝马牌小型轿车(鲁XXXXH)的起火原因委托至我所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鉴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GA/T 812-2008)
2、鉴定设备
数码相机(所内编号XXX)、钢卷尺(所内编号XXX)、比例尺、台式计算机等。
3、涉案车辆基本信息
车辆品牌型号:宝马牌XXXX
车身颜色:深红
车辆号牌:鲁XXXH
车辆发动机号:1XXXA
车辆识别代码:WXXXX3
4、对车辆损坏情况进行检验
勘查时,涉案车辆前部已部分拆解,左右前大灯、左右前轮、悬架机构、发动机舱盖、前部防撞梁、散热器、冷凝器、发动机、变速箱等均已与车体分离。
检验所见,车辆主要损坏部位为前部,发动机舱烧毁严重,左右前翼子板火烧痕迹明显,表面车漆部分缺失。驾驶室内座椅表面烧蚀,仪表台烧毁塌陷严重,前、后风窗玻璃均损坏破碎,前轮轮胎胎面燃烧损坏。
对车辆当前状态进行检验,驾驶室及发动机舱内均未发现明显线束短路或过电流高温线束。车辆动力总成、机械部件、燃油回路等结构均未发现明显的燃油渗漏情况,也未发现因油液燃烧导致的明显的金属变色痕迹。
发动机第四缸缸盖、缸体、曲轴座、油底壳等均损坏破裂,破裂处均呈现为不规则孔洞;第四缸连杆弯曲断裂,断裂面呈剪切状;活塞碎裂成多块,碎裂边缘不规则(附图)。
【分析说明】
待检车辆主要烧毁部位为前部,前翼子板前端烧蚀严重,后端烧蚀较轻,沿车身方向从前向后烧蚀程度有逐渐减弱的趋势;驾驶室内仪表盘烧蚀塌陷,座椅损坏仅限表面烧蚀,车内后排损坏轻微,说明火势应为从前向后蔓延;考虑起火点应位于车辆前部发动机仓内。
发动机舱内未发现明显线束短路或过电流高温线束。未检见异常电子元器件损坏痕迹,考虑排除因电路原因导致起火。
车辆的动力总成、机械部件、燃油回路等结构均未发现明显的燃油渗漏情况,也未发现因油液燃烧导致的明显的金属变色痕迹。基本可排除因燃油管路或机械结构渗漏导致起火。
发动机第四缸缸盖、缸体、曲轴座、油底壳等均损坏破裂,破裂处均呈现为不规则孔洞;第四缸连杆弯曲断裂,断裂面呈剪切状;活塞碎裂成多块,碎裂边缘不规则。考虑发动机第四缸内连杆弯曲断裂后在缸内继续高速运转与缸体产生强烈撞击将缸体击穿。缸体碎裂导致机油泄漏,当泄露的机油(着火点约300-380℃)接触温度较高的排气歧管(发动机高速运转下温度约为400-500℃)或三元催化器(温度可达700℃以上)时即可导致起火。
综上,待检车辆起火原因应为发动机第四缸连杆断裂后击穿缸体致使机油外泄,外泄的机油接触高温的排气歧管或三元催化器后起火。
【鉴定意见】
宝马牌小型轿车(鲁XXXH)起火原因应为发动机第四缸连杆断裂后击穿缸体致使机油外泄,外泄的机油接触高温的排气歧管或三元催化器后起火。
此文转载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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