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司法鉴定27问,建议收藏!
Q1:法院对哪些情形不予委托鉴定?
Q2: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有时限要求吗?
Q3: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法院是否准许?
Q4:当事人不主动申请,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但法院又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A: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仅限于涉及《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的情形。如非该条规定情形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鉴定,而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处理。即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申请鉴定而不申请鉴定,就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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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如何判断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Q6:鉴定程序中,法院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鉴定人可否是自然人?
Q7:鉴定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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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只要有异议就可以请求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吗?
Q9:“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主要指什么情形?
Q10:法院准许重新鉴定情形下,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Q11:鉴定意见出具后,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Q12: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后,当事人如何要求原鉴定机构退费?
Q13: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是《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证据吗?
Q14: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更不易被采纳,是否意味着以后均需在诉讼中再申请鉴定,如何确定起诉金额?
Q15: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过程中所作的鉴定报告(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学会医疗事故等级鉴定、火灾事故认定等)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A:非法院委托的鉴定都不属于鉴定意见证据。这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还是作为书证,如属于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基于权限所制作的文书则是公文书,该公文书作为证据使用时即为公文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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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鉴定所需资料由另一方持有,而另一方拒不提供,导致无法鉴定,该责任由谁承担?
Q17: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Q18:可以用口头申请的方式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吗?
Q19: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是什么?
A: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庭审中仅能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除此之外,不得参与其他庭审活动。
Q20:什么是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Q21:哪些可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Q22:主要从哪些方面判断电子副本可视为电子数据原件?
A:可以从电子副本是否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是否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其提出原始性异议;是否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是否附加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是否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等角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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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手机(电子介质)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证据?
Q24:如何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Q25: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法院可以确认真实性。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有哪些?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Q26:电子数据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法院可以确认真实性。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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