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文件是怎么鉴定的?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19日,被告郑A、郑B从原告袁某处借款250000元。2009年5月10日,被告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2009年10月10日前还款,但在约定还款期限内,被告未归还欠款,故诉诸法院。被告提供一份有原告签名的《收条》,称已将欠款还清,原告称其未签过该《收条》,认为《收条》系伪造,故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经过
本案的检材是由被告提供的《收条》(被塑封保存),经由原被告双方同意,开启塑封对检材进行检验。通过目测对检材进行一般概貌分析,发现几处疑点:首先,检材有擦刮痕迹,尤其在检材“南店村”和“全部付清”等处擦刮痕迹明显;其次,检材主体内容字号与检材“收款日期”字体的字号存在明显的差异,不符合常理,怀疑不是一次性连续打印形成;最后,检材上打印的“收款人”三字与“袁某”的签名上下位置不相对称,且收款人的签名在收条的左边,不符合签名落款在文件右下角的常理。
综合分析论证
针对检材概貌分析发现的疑点,首先要对文件的变造事实进行确定。擦刮变造文件的形成是人为用小刀、橡皮、针等简单工具把原文件上某些文字、数字、标记及图案擦刮掉,必要时再添加上所需的文字以改变原文件内容。因此,若要将原文件内容去除彻底就必然造成程度严重的擦刮痕迹,对纸张表面纤维的破坏也就更严重。对纸张纤维的破坏会造成擦刮处与非擦刮处纸张的薄厚不同,这样就可以利用透射光对文件进行检验。光线从文件的背面照射,观察文件正面纸张透光强弱的区别来确定文件是否存在擦刮变造事实。利用透射光对检材进行检验,可发现在“南店村郑B人民币”、“全部付清”和“双方协商”等处透射光的透射率明显高于纸张其他位置透射光的透射率,由此可以确定文件存在擦刮变造的事实。
由于文件有字号不统一和文字布局不合理的疑点,因此怀疑文件存在添改变造的事实。添改变造文件是在原文件的基础上,按变造者的意图添加或改写所需的文字或数字而形成的文件。本案的检材文件是由打印制成,检验文件是否存在添加变造事实可以从字迹色料表观特征、色料种类、色料变化程度等方面进行检验。不同的文字色料由于组成物质的不同,在色料分子或原子吸收能量后,产生的荧光强度或颜色可能不同。通过文件的荧光检验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检材的主体内容及“收条”和“收款人”文字均显示了较强的荧光效应,而检材的日期没有荧光现象。结合字号的不同可以确定检材文件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存在添改变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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