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7日,方某因“脑梗死、冠心病等”入住某医院,2019年1月13日晚9:40左右,方某发生跌倒坠床事故受伤,现受法院委托,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对方某摔倒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对其摔倒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一)病历摘要
1.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2月20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发现右上肢活动不利3天”入院。现病史:患者3天前无明显诱因下突发右侧肢体活动不利,右上肢不能抬举,不能活动,右下肢活动同前,上述症状持续存在,出现一过性言语不清,右下肢不能抬举,持续10分钟左右缓解。查头颅CT未见出血,急诊拟“脑梗死”收住院。入院体检:神志清,双侧瞳孔0.25cm,对光反射灵敏,颈软,右侧鼻唇沟稍浅,右上肢肌力0级,余肢体肌力5级,腱反射等称(++),右侧巴氏征(+)。
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头颅CT平扫:右侧基底节区软化灶。两侧基底节区、侧脑室旁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老年性脑改变。颅脑MRI平扫+弥散成像:左侧额叶急性梗塞灶,两侧脑室旁、基底节区、半卵圆中心及额叶散在腔隙性脑梗塞,右侧基底节区软化灶形成。老年性脑改变。治疗上予抗血小板聚集(阿司匹林)、调脂及稳定斑块(瑞舒伐他汀钙)、改善微循环(长春西汀针)、营养神经(腺苷钴胺针,鼠神经生长因子针)等对症治疗。患者于2019年1月13日发生跌倒,头部着地,查头颅CT提示顶部巨大血肿,颈椎CT平扫提示枢椎多发骨折,骨科会诊后予颈托固定,停抗血小板药物,内科保守治疗。
出院诊断:脑梗死(定位左侧额叶 定性其他原因型);头颅血肿;颈椎骨折;系统性红斑狼疮;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抑郁状态;尿路感染。
护理记录单摘要:01-13 21:40 41-44房间传出叫声,立即与值班医生去病房查看,发现41床患者坐倒在地,靠在墙边,立即与值班医生将患者扶到床上妥善安置,诉视物模糊伴头顶部刺痛,查看头顶部有约5*5cm肿块,伴波动感,测生命体征平稳。患者告知下床如厕不小心摔倒。长期医嘱单摘要:2019-01-07一级护理,01-12二级护理,01-14特级护理(02-20停止)。“拜阿司匹灵片”01-07 16:00开始,01-14 07:55停止。“瑞舒伐他汀钙片”01-07 16:00开始,01-21 17:55停止。“长春西汀针”01-07 16:57开始,01-13 23:24停止。“地奥司明片” 01-08 16:00开始,01-13 23:26停止。
2.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3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发现右上肢活动不利50天”入院。
体格检查:神志清,言语含糊,颈部颈托固定,右侧鼻唇沟稍浅,右侧肢体肌力2-级,余肢体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腱反射等称(++),右侧巴氏征(+)。
治疗经过:治疗予抗血小板聚集(阿司匹林02-25 至03-23)、调脂及稳定斑块(阿托伐他汀钙03-14至03-23)、改善微循环、营养神经、抗抑郁、抗感染等对症治疗,继续头颈胸支具外固定。
出院情况:右侧肢体肌力2-级,余肢体肌力5级,右侧巴氏征(+)。
3.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4月26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发现右上肢活动不利2月余”入院。入院体检:同上次出院情况。
治疗经过:治疗方案、措施与上次住院康复治疗基本相同。2019年3月30日MRI: 左侧顶枕叶急性梗塞灶,伴少许渗血考虑;两侧脑室旁、基底节区多发腔隙性梗塞灶,右侧基底节区软化灶形成,老年性脑改变。2019年4月10日CT:左侧额叶低密度区,考虑陈旧性脑梗死可能。左侧枕部及右侧基底节区软化灶考虑。两侧侧脑室旁、基底节及半卵圆中心区散在腔隙灶,老年性脑改变。
出院情况:右侧肢体肌力2级,余肢体肌力5级,右侧巴氏征(-)。
4.2019年4月27日~2019年9月5日出院记录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发现右上肢活动不利3月余”入院。入院体检:神志清,言语含糊,对答切题,双侧瞳孔0.35cm,对光反射迟钝,右侧鼻唇沟稍浅,右侧肢体肌力2级,余肢体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腱反射等称(++),右侧巴氏征(+)。
治疗经过:入院予抗血小板聚集,调脂及稳定斑块,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预防骨质疏松,抗抑郁改善精神症状,改善微循环。康复治疗:关节活动度训练、运动疗法、平衡训练、电刺激、气压回流、针灸等综合治疗。
出院诊断:脑梗死后遗症 偏瘫 言语障碍 认知障碍 中枢性面神经麻痹 日常生活活动受限 社会参与减退;枢椎骨折;陈旧性胸椎压缩性骨折(T1);系统性红斑狼疮;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抑郁状态;颈椎间盘突出。
出院情况:神志清,言语含糊,对答不切题,双侧瞳孔0.25cm,对光反射灵敏,右侧鼻唇沟稍浅,伸舌不配合,颈部颈托固定。右上肢肌力I级,右下肢肌力III级,右侧肢体深浅感觉减退,右侧巴氏征阳性。右侧指鼻试验、跟膝胫试验不能完成,坐位平衡1级,站立平衡0级,洼田饮水试验2级。
(二)法医学检验
1.适用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
3.检验仪器
叩诊锤、X线胶片观片灯等。
4.体格检查
家属轮椅推入检查室,神清,言语含糊不清,认知可,查体合作。
头颅无畸形,颈软,颈项压痛(-),活动可。胸腹(-),腰背(-)。左侧肢体肌力V级,肌张力正常,右侧肢体肌力II级,右膝腱反射亢进,左侧正常,右侧巴氏征(+),左侧巴氏征(-)。余未见明显异常。
5.阅片所见
2019年1月7日颅脑CT电子影像片(片号CTXXXX)示:右侧基底节区软化灶,两侧基底节区、侧脑室旁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老年性脑改变。
2019年1月9日颅脑MRI电子影像片(片号MRXXXX)示:左侧额叶急性梗塞灶,两侧脑室旁、基底节区、半卵圆中心及额叶散在腔隙性脑梗塞,右侧基底节区软化灶形成,老年性脑改变。
2019年1月10日颈部CTA增强扫描电子影像片(片号CTXXXX)示:右侧颈总动脉分叉处混合斑块,左侧颈总动脉分叉处钙化斑块。附见:颈1-7椎体、胸1椎体及附件未见明显骨折征象。
2019年1月13日颅脑CT电子影像片(片号CTXXXX)示:顶部巨大头皮血肿,右侧基底节区软化灶,两侧基底节区、侧脑室旁及半卵圆区多发腔隙灶,老年性脑改变。未见颅骨骨折及脑实质损伤、出血征象。
2019年1月14日颈椎CT片2张(片号CTXXXX)示:枢椎多发骨折伴局部轻微压缩,骨折断面边缘锐利,齿突到寰椎侧块间距不等;胸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未达1/3。
2019年1月16日颅脑CT电子影像片(片号CTXXXX)示:顶部头皮血肿范围稍扩大,两侧基底节区、侧脑室旁多发腔隙灶。未见颅骨骨折及脑实质损伤、出血征象。
2019年3月8日颈椎MRI片2张(片号MRXXXX)示:枢椎、胸1椎体T2压脂序列呈高信号,颈3/4、4/5、6/7椎间盘膨出、颈5/6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颈髓未见异常信号。
2019年3月29日颅脑MRI片3张(片号MRXXXX)示:左侧顶枕叶急性梗塞灶,伴少许渗血考虑,两侧脑室旁、基底节区多发腔隙性梗塞灶,右侧基底节区软化灶形成,老年性脑改变。
2019年4月11日颈椎CT电子影像片(片号CTXXXX)示:枢椎骨折未完全愈合,骨折线仍可见;胸1椎体骨折骨痂生长,压缩程度未达1/3。
2019年8月28日颈椎CT电子影像片(片号CTXXXX)示:枢椎骨折骨性愈合,胸1椎体骨折骨痂形成,椎体压缩部分高度基本恢复,压缩程度未达1/3。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本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一)因果关系鉴定
1.被鉴定人方某于2019年1月7日因“发现右上肢活动不利3天”住院治疗,临床诊断:脑梗死,冠心病等。1月13日21时40分许不慎从病床上坠地,其外伤史明确且与护理记录相互印证。伤后即行头颅CT片检查示顶部巨大头皮血肿,次日行颈椎及上段胸椎CT检查示枢椎多发骨折、胸1椎体压缩性骨折,伤前颈部CTA附见颈1-7椎体、胸1椎体无骨折征象。据此分析头皮血肿、枢椎及胸1椎体骨折为本次摔倒外力完全作用所致,与摔倒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以“脑梗死”住院,入院前曾出现一过性言语不清,右下肢不能抬举之症状。入院时查体见右侧鼻唇沟稍浅,右上肢肌力0级,右侧巴氏征(+)。1月9日颅脑MRI示左侧额叶急性梗塞灶,两侧脑室旁、基底节区、半卵圆中心及额叶散在腔隙性脑梗塞,右侧基底节区软化灶形成,老年性脑改变。摔伤后多次复查头颅CT除头皮血肿外,未见颅骨骨折及脑实质损伤出血征象;复查颈部MRI示颈髓未见异常信号。3月29日颅脑MRI示左侧顶枕叶急性梗塞灶伴少许渗血。本次摔伤后临床对原治疗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对抗血小板聚集、调脂及稳定斑块用药短时间停用,从治疗效果看,右上肢肌力由0级恢复至II级,同时对脑梗塞其他后遗症起到了预防和治疗作用,因此,临时调整治疗方案对治疗效果无实质影响。现法医学查体结合专家会诊见右侧轻度面舌瘫,言语表达不流利,右侧肢体肌力II级,右膝腱反射亢进,右侧巴氏征(+)。其目前右侧偏瘫及语言功能障碍,符合脑梗死引发病灶对侧肢体偏瘫的发生、发展与转归病理机制,系自身疾病脑梗死之后遗症,与摔倒事故无因果关系。
(二)伤残等级鉴定
目前为伤后1年半余,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机。复阅其伤后影像资料CT示枢椎多发骨折伴局部轻微压缩,骨折断面边缘锐利,胸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未达1/3;复查见枢椎骨折骨性愈合,胸1椎体骨折骨痂形成,压缩高度基本恢复,压缩未达1/3。现法医学查体见颈项压痛(-),活动可。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2)“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之规定,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1.被鉴定人方某于2019年1月13日外伤致头皮血肿、枢椎及胸1椎体骨折,与摔倒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右侧偏瘫及语言功能障碍,系自身疾病脑梗死之后遗症,与摔倒事故无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方某摔伤致枢椎多发骨折伴局部轻微压缩,胸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未达1/3),鉴定为人体损伤九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