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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 《民法典》中医疗损害鉴定常见争议问题的责任认定
律师告诉你 《民法典》中医疗损害鉴定常见争议问题的责任认定

律师告诉你 《民法典》中医疗损害鉴定常见争议问题的责任认定

2022-08-08 11:09:13
如何认定
医疗机构尽到了告知义务


医疗纠纷案件中,最常见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就是患方认为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充分尊重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尽到告知义务,是司法鉴定实践中需要认真推敲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对告知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中的“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对医务人员的说明告知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而言,并不是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就表示已经“明确告知”,而是应该在诊疗过程的每个环节都要与患方及时、有效的沟通,并通过公示、病历、邮件、信息等多种形式表现。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病历中的告知签字,也应通过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明确告知”的义务。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造成损害后果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如何判断知情同意权的损害结果,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原因力的大小。未尽到告知义务可以分为造成实质性损害结果与不具有实质性影响两类,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由于判定标准不统一,同样的问题可能会出现较大差异的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如何实现统一鉴定标准,仍需要进一步不断完善。


如何确定
当时的医疗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对诊疗义务判断标准作出了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规定。一般认为,要参照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同时考虑医疗机构当地的医疗水平来判断应承担的诊疗义务。


杨立新教授指出:“医疗水平是指已由医学水平加以解明的医学问题,基于医疗实践的普遍化并经由临床试验研究的积累,且由专家以其实际适用的水平加以确定的,已经成为一般普遍化的医疗可以实施的目标,并在临床可以作为论断医疗机构或医师责任基础的医疗水平。”即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需判断其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了与其当时所处的地域、时代相符合的技术水平。


《指南》中对于“当时的医疗水平”给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在鉴定基本方法条款中规定,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是指:“以医疗纠纷发生当时相应专业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加以注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注意,则认定存在过错。在判定时适当注意把握合理性、时限性和地域性原则。”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实践过程中,虽然会综合考虑地域、医院级别等相关因素,但依旧会存在用普遍应当达到的最高诊疗水平作为衡量标准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过错的情况。临床医疗的风险性、局限性、不确定性、发展性必然还会导致各地、各级医疗机构之间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当时医疗水平把握更精细的划分和判断标准,有利于厘清责任,在维护患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强压医疗机构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中
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首先要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在技术层面的依据是诊疗规范,而在程序层面的依据是法律法规。


由于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在诊疗过程中有一些诊疗行为,例如新技术、新项目等尚未有成熟的诊疗规范,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要关注《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在医疗损害鉴定中要关注医学的特殊性,明确在没有明确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学术指南、习惯原则、医院自身制定的制度、发表的学术论文等综合辨识医疗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