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后何时可以做伤残鉴定?

2022-06-10 09: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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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伤残鉴定应该什么时候做?(咨询人: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 李静)


个人观点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的等级。故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若伤情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专家解答

一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二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试用指南》中关于鉴定时机的总体要求是: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已经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治疗与必要的康复,症状已经消失或者稳定,体征达到相对固定,经评估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符合难以继续恢复的情形。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在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时,应以临床治愈或者好转标准作为是否符合医疗终结的判断依据。以下为几种常见损伤的临床治愈和/或好转标准。


1

体表损伤的治愈标准

创口愈合,缝线拆除,局部肿胀及皮下血肿消退,症状基本消失,无感染。

2

头颅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

局部肿胀消退,伴随的皮肤损伤已经愈合,无感染;合并骨折的碎骨片去除或局部已经整复;出血吸收;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好转或消失,遗留后遗症的趋于稳定。

3

眼、耳、口腔损伤治愈好转标准

局部肿胀和出血消失,刺激症状好转或消失,视、听及其他相应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或趋于稳定。

4

骨折的治愈标准

骨折复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基本达到骨性愈合,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局部症状消失。骨折的好转标准:骨折线消失或者不再出现动态变化,功能部分恢复,症状和体征趋于稳定。

5

血、气胸及肺挫伤的治愈好转标准

局部出血消失,胸部症状好转或消失,X线或CT等检查显示胸腔无异常影像或趋于稳定。

6

腹腔、盆部器官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

局部症状好转或消失,部分难以恢复的后遗症趋于稳定。

7

脊髓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

相关肢体功能恢复或症状、体征趋于稳定。

8

肌腱损伤、周围神经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

肢体功能恢复或症状、体征趋于稳定。

9

肢体离断的治愈好转标准

损伤痊愈,残肢功能趋于稳定。

应根据个案情况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的要求,自满足医疗终结起,直至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均可以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对于个别难以达到医疗终结标准者,可视具体情况在伤情基本稳定时实施鉴定。


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结论。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5.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6.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