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刘某多处损伤交通事故案

案例分享|刘某多处损伤交通事故案

2023-08-28 09: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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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多处损伤交通事故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交通事故 伤残鉴定


案情概况


2021年10月15日,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后诉至人民法院,经程序,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刘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3年6月26日刘某至我中心进行鉴定,结合被鉴定人伤后住院病历、影像片以及鉴定时法医学查体,复查CT片,认为被鉴定人刘某交通事故致脾破裂,已行脾脏切除术。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4.2条款(成年人脾切除术后)之规定,属八级伤残;右侧第1、2后肋、左侧第1后肋、左侧第3-10、12肋骨骨折。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3.11条款(肋骨骨折12根以上)之规定,属九级伤残。胸8-12左侧横突骨折、腰1-5左侧横突骨折,现腰部活动受限,经计算,腰部活动功能丧失大于10%。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3条款(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之规定,属十级伤残。右侧耻骨联合及耻骨下支骨折、骶骨右翼骨折,现双侧闭孔不对称。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4条款(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之规定,属十级伤残。


鉴定要点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多见的法医临床鉴定类型之一。需区分损伤的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以原发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则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明确了本标准的重要原则,即只要达到标准致残程度分级条款的规定,存在一处损伤致残的即应评定一处残疾,存在多处损伤致残的,则应鉴定多处残疾。该案被鉴定人多处受伤,鉴定时应分别对不同的损伤所致的残疾后果进行鉴定。

脊柱功能障碍的检验,脊柱的生理功能主要包括支持头部与躯干、保护内脏器官、保护脊髓和进行运动。人体脊柱的运动功能主要体现为颈部、腰部的多向活动,脊柱各节遭受损伤后可遗留不同程度的颈部或腰部活动功能障碍,因此需要测量相应的关节活动度。腰部正常活动的解剖基础主要是下位胸椎和上位腰椎(尤其是胸11至腰3,其中又以胸12至腰2为主)及其周围韧带、肌肉等,胸10以上胸椎和腰4以下腰椎由于分别受到胸廓结构以及腰骶韧带等诸多稳定性结构的限制,活动度极其有限,其损伤一般不至于明显影响腰部活动功能。本案中被鉴定人胸8-12,腰1-5左侧横突骨折,鉴定时复查影像片可见胸8-12左侧横突骨折愈合后改变,腰1左侧横突骨折愈合后改变,腰2-4左侧横突骨折未愈合。鉴定时查体见脊柱无畸形,腰部叩击痛阳性,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腰部各方向活动受限。经测量,腰部活动功能丧失大于10%,符合标准十级伤残的规定。

被鉴定人为育龄女性,右侧耻骨联合及耻骨下支骨折,目前耻骨下肢走形不规则,局部增粗。应考虑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小骨盆是直接关乎女性自然分娩的骨产道结构,判定女性是否因损伤导致骨产道破坏的前提条件是小骨盆的骨折(包括耻骨联合分离或者骶髂关节分离)。当前法医学鉴定实践中主要采用X线摄片观察、测量。依据《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的规定,女性骨产道破坏致不能自然分娩的影像学判定标准为:(1)一般应为骨盆环多处骨折;(2)骨盆环正常结构破坏,形状明显不规则,前后径和/或左右径显著短缩:(3)骨盆环内缘不光滑,有骨痂向小骨盆腔内突出生长,影响胎头入盆;(4)尾骨、坐骨、耻骨下支等处骨折畸形愈合,骨痂向骨盆出口突出生长致女性骨产道出口狭窄。如有上述四种情形发生,则符合标准规定的“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属八级残疾。本案中,被鉴定人骨盆骨折致双侧闭孔不对称,但未达到上述四种情形,符合标准规定的十级残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