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04

2023-05-16 10:13:29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04(20041201)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9月2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1 总  
2 术语与符号
2.1 术  
2.2 符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结构检测范围与分类
3.2 检测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
3.3 检测方法与抽样方案
3.4 既有建筑的检测
3.5 检测结果评定与检测报告
3.6 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
4 混凝土结构
4.1 通常规定
4.2 原材料性能
4.3 混凝土强度
4.4 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与缺陷
4.5 尺寸与偏差
4.6 变形与损伤
4.7 钢筋的配置与锈蚀
4.8 构件性能实荷检验与结构动测
5 砌体结构
5.1 通常规定
5.2 砌筑块材
5.3 砌筑砂浆
5.4 砌体强度
5.5 砌筑质量与构造
5.6 变形与损伤
6 钢结构
6.1 通常规定
6.2 材  
6.3 连  
6.4 尺寸与偏差
6.5 缺陷、损伤与变形
6.6 构  
6.7 涂  
6.8 钢网架
6.9 能实荷检验与动测
7 钢管混凝土结构
7.1 通常规定
7.2 原材料
7.3 钢管焊接质量与构件连接
7.4 钢管中混凝土强度与缺陷
7.5 尺寸与偏差
8 木结构
8.1 通常规定
8.2 木材性能
8.3 木材缺陷
8.4 尺寸与偏差
8.5 连  
8.6 变形损伤与防护措施
附录A 结构混凝土冻伤的检测方法
附录B f-Ca0对混凝土质量影响的检测
附录C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测定
附录D 混凝土中钢筋锈蚀状态的检测
附录E 结构动力测试方法与要求
附录F 回弹检测烧结普通砖抗压强度
附录G 表面硬度法推断钢材强度
附录H 钢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
附录J 超声法检测钢管中混凝土抗压强度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第59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研究、检测单位共同编制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在编制的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试验研究与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结构检测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并参考了采纳了国际建筑结构检测的先进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等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标准在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方面,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与有关的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协调;在已有建筑结构检测方面,与有关的可靠性鉴定标准相协调。本标准共有8章与9个附录,规定了应该进行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检测与建筑结构性能检测所对应的情况,建筑结构检测的基本程序与要求,建筑结构的检测项目与所使用的方法,提出了适合于建筑结构检测项目的抽样方案与抽样检测结果的评定准则。同时,本标准提出了既有建筑正常检查与常规检测的要求。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与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西安交通大学、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紧起草人:何星华、邸小坛、高小旺(下列按姓氏笔划排列)王永维、马建勋、朱宾、关淑君、李乃平、杨建平、周燕、张元发、张元勃、张国堂、侯汝欣、袁海军、夏、顾瑞南、崔士起、路彦兴、鲍德力

 

1 则

1.0.1为了统一建筑结构检测与检测结果的评价方法,使其技术先进,数据准确,提高检测结果的可比性,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各类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与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

1.0.3 古建筑与受到特殊腐蚀影响的结构或者构件,可参照本标准的基本原则进行检测。

1.0.4 建筑结构的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关于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建筑,应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测。

 

2术语与符号

2.1术  语

2.1.1 建筑结构检测

1 建筑结构检测inspection of building structure

为评定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或者鉴定既有建筑结构的性能等所实施的检测工作。

2 检测批inspection lot

检测项目相同、质量要求与生产工艺等基本相同,由一定数量构件等构成的检测对象。

3 抽样检测sampling inspection

从检测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测批质量的检测方法。

4 测区testing zone

按检测方法要求布置的,有一个或者若干个测点的区域。

5 测点testing point

在测区内,取得检测数据的检测点。

2.1.2 结构构件材料强度与缺陷检测方法

1 非破旧检测方法method of non-destructive test

在检测过程中,对结构的既有性能没有影响的检测方法。

2 局部破旧检测方法method of part-destructive test

在检测过程中,对结构既有性能有局部与暂时的影响,但可修复的检测方法。

3 回弹法rebound method

通过测定回弹值及有关参数检测材料抗压强度与强度匀质性的方法。

4 超声回弹综合法ultrasonic-rebound combined method

通过测定混凝土的超声波声速值与回弹值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方法。

5 钻芯法drilled core method

通过从结构或者构件中钻取圆柱状试件检测材料强度的方法。

6 超声法ultrasonic method

通过测定超声脉冲波的有关声学参数检测非金属材料缺陷与抗压强度的方法。

7 后装拔出法post-install pull-out method

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层安装拔出仪进行拔出力的测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方法。

8 贯入法penetration method

通过测定钢钉贯入深度值检测构件材料抗压强度的方法。

9 原位轴压法the method of axial compression in situ on brick wall

用原位压力机在烧结普通砖墙体上进行抗压测试,检测砌体抗压强度的方法。

10 扁式液压顶法the method of flat jack

用扁式液压千斤顶在烧结普通砖墙体上进行抗压测试,检测砌体的压应力、弹性模量、抗压强度的方法。

11 原位单剪法the method of single shear

在烧结普通砖墙体上沿单个水平灰缝进行抗剪测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的方法。

12 双剪法the method of double shear

在烧结普通砖墙体上对单块顺砖进行双面抗剪测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的方法。

13 砂浆片剪切法the method of mortar flake

用砂浆测强仪测定砂浆片的抗剪承载力,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

14 推出法the method of push out

用推出仪从烧结普通砖墙体上水平推出单块丁砖,根据测得的水平推力及推出砖下的砂浆饱与度来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

15 点荷法the method of point load

对试样施加点荷载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

16 筒压法the method of column

将取样砂浆破碎、烘干并筛分成一定级配要求的颗粒,装入承压筒并施加筒压荷载后,测定其破碎程度,用筒压比来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

17 射钉法the method of powder actuated shot

用射钉枪将射钉射入墙体的水平灰缝中,根据射钉的射入量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

18 超声波探伤ultrasonic inspection

使用超声波探伤仪检测金属材料或者焊缝缺陷的方法。

19 射线探伤 radiographic inspection

x射线或者y射线透照钢工件,从荧光屏或者所得底片上检测钢材或者焊缝缺陷的方法。

20 磁粉探伤 magnetic partide inspection

根据磁粉在试件表面所形成的磁痕检测钢材表面与近表面裂纹等缺陷的方法。

21 渗透探伤penetrant inspection

用渗透剂检测材料表面裂纹的方法。

2.1.3结构、构件几何尺寸

1 标高normal height

建筑物某一确定位置相关于±0.000的垂直高度。

2 轴线位移displacement of axis

结构或者构件轴线实际位置与设计要求的偏差。

3 垂直度degree of gravity vertical

在规定高度范围内,构件表面偏离重力线的程度。

4 平整度degree of plainness

结构构件表面凹凸的程度。

5 尺寸偏差dimensional errors

实际几何尺寸与设计几何尺寸之间的差值。

6 挠度deflection

在荷载等作用下,结构构件轴线或者中性面上某点由挠曲引起垂直于原轴线或者中性面方向上的线位移。

7 变形deformation

作用引起的结构或者构件中两点间的相对位移。

2.1.4结构构件缺陷与损伤

1 蜂窝honey comb

构件的混凝土表面因缺浆而形成的石子外露酥松等缺陷。

2 麻面pockmark

混凝土表面因缺浆而呈现麻点、凹坑与气泡等缺陷。

3 孔洞cavitation

混凝土中超过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孔穴。

4 露筋reveal of reinforcement

构件内的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的缺陷。

5 龟裂map cracking

构件表面呈现的网状裂缝。

6 裂缝crack

从建筑结构构件表面伸入构件内的缝隙。

7 疏松loose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的缺陷。

8 混凝土夹渣concrete slag inclusion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的缺陷。

9 焊缝夹渣weld slag inclusion

焊接后残留在焊缝中的熔渣。

10 焊缝缺陷weld defects

焊缝中的裂纹、夹渣、气孔等。

11 腐蚀corrosion

建筑构件直接与环境介质接触而产生物理与化学的变化,导致材料的劣化。

12 锈蚀rust

金属材料由于水份与氧气等的电化学作用而产生的腐蚀现象。

13 损伤damage

由于荷载、环境侵蚀、灾害与人为因素等造成的构件非正常的位移、变形、开裂与材料的破旧与劣化等。

2.1.5检测数据统计

1 均值mean

随机变量取值的平均水平,本标准中也称之为0.5分位值。

2 方差variance

随机变量取值与其均值之差的二次方的平均值。

3 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

随机变量方差的正平方根。

4 样本均值sample mean

样本Xi,...n的算术平均值。

5 样本方差sample variance

样本分量与样本均值之差的平方与为分子,分母为样本容量减1。

6 样本标准差sample standard deviation

样本方差的正平方根。

7 样本sample

按一定程序从总体(检测批)中抽取的一组(一个或者多个)个体。

8 个体

能够单独取得一个检验或者检测数据代表值的区域或者构件。

9 样本容量sample size

样本中所包含的个体的数目。

10 标准值characteristic value

与随机变量分布函数0.05概率(具有95%保证率)相应的值,本标准也称之为0.05分位值。

2.2 符  号

2.2.1 材料强度

微信图片_20230515172855.png 

2.2.2 统计参数 

微信图片_20230515172902.png 

2.2.3 计算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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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1 建筑结构检测范围与分类

3.1.1 建筑结构的检测可分为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与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

3.1.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1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与有关材料检验数量不足;

2 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3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者争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分析结构的可靠性;

4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对结构可靠性的影响。

3.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现状缺陷与损伤、结构构件承载力、结构变形等涉及结构性能的项目进行检测:

1 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2 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3 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

4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者扩建前的鉴定;

5 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鉴定;

6 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鉴定;

7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者争议。

3.1.4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为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评定或者建筑结构性能的鉴定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检测数据与检测结论。

3.1.5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与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既有建筑结构性能鉴定的需要合理确定检测项目与检测方案。

3.1.6 关于重要与大型公共建筑宜进行结构动力测试与结构安全性监测。

3.2 检测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

3.2.1 建筑结构检测工作程序,宜按图3.2.1的框图进行。

微信图片_20230515172914.png 

3.2.2 现场与有关资料的调查,应包含下列工作内容:

1 收集被检测建筑结构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施工验收与工程地质勘察等资料;

2 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现状缺陷,环境条件,使用期间的加固与维修情况与用途与荷载等变更情况;

3 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4 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检测目的与具体要求,并熟悉是否已进行过检测。

3.2.3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有完备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征求委托方得意见,并应通过审定。

3.2.4 建筑结构的检测方案宜包含下列要紧内容:

1 概况,要紧包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总层数、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等;

2 检测目的或者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 检测根据,要紧包含检测所根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 检测项目与选用的检测方法与检测的数量;

5 检测人员与仪器设备情况;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 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3.2.5 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者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3.2.6 检测的原始记录,应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如有笔误,应进行杠改。当使用自动记录时,应符合有关要求。原始记录务必由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

3.2.7 现场取样的试件或者试样应予以标识并妥善储存。

3.2.8 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者检测数据出现特殊情况时,应补充检测。

3.2.9 建筑结构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者构件局部的损伤。修补后的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

3.2.10 建筑结构的检测数据计算分析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相应的检测报告。

3.3 检测方法与抽样方案

3.3.1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根据检测项目、检测目的、建筑结构状况与现场条件选择适宜的检测方法。

3.3.2 建筑结构的检测,可选用下列检测方法:

1 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

2 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或者建议的检测方法;

3 参照本条第1款的检测标准,扩大其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

4 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者引进的检测方法。

3.3.3 选用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关于通用的检测项目,应选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 关于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可选用地方标准;

3 对同一种方法,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有地区特点的部分宜按地方标准执行,检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操作要求应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确有差异或者存在明显不适用问题时,可对相应规定做适当调整或者修正,但调整与修正应有充分的根据;调整与修正的内容应在检测方案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与修正的检测细则。

3.3.4 使用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或者建议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检测方法有相应的检测标准时,应按本章第3.3.3条的规定执行;

2 当检测方法没有相应的检测标准时,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检测细则应对检测用仪器设备、操作要求、数据处理等做出规定。

3.3.5 使用扩大相应检测标准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检测项目的目的与相应检测标准相同;

2 检测对象的性质与相应检测标准检测对象的性质相近;

3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因检测对象性质差异而存在的检测误差;

4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检测细则。

3.3.6 使用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者引进的检测仪器及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该仪器或者方法务必通过技术鉴定,并具有一定的工程检测实践经验;

2 该方法应事先与已有成熟方法进行比对试验;

3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检测细则应符合本章第3.3.4条第2款的要求,并给出测试误差或者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

4 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检测细则。

3.3.7 现场检测宜选用对结构或者构件无损伤的检测方法。当选用局部破旧的取样检测方法或者原位检测方法时,宜选择结构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并不应损害结构的安全性。

3.3.8 当对古建筑与有纪念性的既有建筑结构进行检测时,应避免对建筑结构造成损伤。

3.3.9 重要与大型公共建筑的结构动力测试,应根据结构的特点与检测的目的,分别使用环境振动与激振等方法。

3.3.10 重要大型工程与新型结构体系的安全性监测,应根据结构的受力特点制定监测方案,并应对监测方案进行论证。

3.3.11 建筑结构检测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按下列原则选择:

1 外部缺陷的检测,宜选用全数检测方案。

2 几何尺寸与尺寸偏差的检测,宜选用一次或者二次计数抽样方案。

3 结构连接构造的检测,应选择对结构安全影响大的部位进行抽样。

4 构件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应选择同类构件中荷载效应相对较大与施工质量相对较差构件或者受到灾害影响、环境侵蚀影响构件中有代表性的构件。

5 按检测批检测的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且最小样本容量宜符合本标准第3.3.13条的规定。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或者相应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

3.3.12当为下列情况时,检测对象能够是单个构件或者部分构件;但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者范围。

1 委托方指定检测对象或者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者火灾、爆炸、高温与人为因素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

3.3.13 建筑结构检测中,检测批的最小样本容量不宜小于表3.3.13的限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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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 计数抽样检测时,检测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数抽样检测的对象为主控项目时,正常一次抽样应按表3.3.14-1判定,正常二次抽样应按表3.3.14-2判定。

2 计数抽样检测的对象为通常项目时,正常一次抽样应按表3.3.14-3判定,正常二次抽样应按表3.3.14-4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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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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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 计量抽样检测批的检测结果,宜提供推定区间。推定区间的置信度宜为0.90,并使错判概率与漏判概率均为0.05。特殊情况下,推定区间的置信度可为0.85,使漏判概率为0.10,错判概率仍为0.05。

3.3.16 结构材料强度计量抽样的检测结果,推定区间的上限值与下限值之差值应予以限制,不宜大于材料相邻强度等级的差值与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算术平均值的10%两者中的较大值。

3.3.17 当检测批的检测结果不能满足第3.3.15条与第3.3.16条的要求时,可提供单个构件的检测结果,单个构件的检测结果的推定应符合相应检测标准的规定。

3.3.18 检测批中的特殊数据,可予以舍弃;特殊数据的舍弃应符合《正态样本特殊值的推断与处理》GB 4883或者其他标准的规定。

3.3.19 检测批的标准差0为未知时,计量抽样检测批均值u(0.5分位值)的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可按式(3.3.19)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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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 检测批的标准差0为未知时,计量抽样检测批具有95%保证率的标准值(0.05分位值)x的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可按式(3.3.20)计算。

8.png 

3.3.21 计量抽样检测批的判定,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小于或者等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大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低于设计要求。

3.4 既有建筑的检测

3.4.1 既有建筑除了在遇到本标准第3.1.3条规定的情况下应进行建筑结构的检测外,宜有正常的检查制度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筑结构的常规检测。

3.4.2 既有建筑正常的检查工作可由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业主实施,检查对象可为建筑构件表面的裂缝、损伤、过大的位移或者变形,建筑物内外装饰层是否出现脱落空鼓,栏杆扶手是否松动失效等;既有工业建筑的正常检查工作可结合生产设备的年检进行。

3.4.3 当年检发现存在影响既有建筑正常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维修;当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建筑结构的检测。

3.4.4 建筑结构在其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常规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时间应根据建筑结构的具体情况确定。

3.4.5 建筑结构的常规检测应根据既有建筑结构的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使用环境类别等确定检测重点、检测项目与检测方法。

3.4.6 建筑结构的常规检测宜下列列部位为检测重点:

1 出现渗水漏水部位的构件;

2 受到较大反复荷载或者动力荷载作用的构件;

3 暴露在室外的构件;

4 受到腐蚀性介质侵蚀的构件;

5 受到污染影响的构件;

6 与侵蚀性土壤直接接触的构件;

7 受到冻融影响的构件;

8 委托方年检怀疑有安全隐患的构件;

9 容易受到磨损、冲撞损伤的构件。

3.4.7 实施建筑结构常规检测的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有关结构安全性、使用安全性及结构耐久性等方面的有效检测数据与检测结论。

3.5 检测结果评定与检测报告

3.5.1 建筑结构检测结果的评定,应符合本标准与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

3.5.2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做出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相应验收规范规定的评定。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报告应给出所检测项目的评定结论,并能为建筑结构的鉴定提供可靠的根据。

3.5.3 检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关于当事方容易混淆的术语与概念可书面予以解释。

3.5.4 检测报告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委托单位名称;

2 建筑工程概况,包含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施工日期及现状等;

3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名称;

4 检测原因、检测目的,以往检测情况概述;

5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根据的标准;

6 抽样方案及数量;

7 检测日期,报告完成日期;

8 检测项目的要紧分类检测数据与汇总结果;检测结果、检测结论;

9 主检、审核与批准人员的签名。

3.6 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

3.6.1 承接建筑结构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条件要求。

3.6.2 检测单位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与相应的技术能力。

3.6.3 建筑结构检测所用的仪器与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计量检定机构的有效检定(校准)证书或者自校证书。

3.6.4 检测人员务必通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对特殊的检测项目,检测人员应有相应的检测资格证书。

3.6.5 现场检测工作应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承担。

 

4混凝土结构

4.1 通常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现浇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结构与构件质量或者性能的检测。

4.1.2 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可分为原材料性能、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与缺陷、尺寸与偏差、变形与损伤与钢筋配置等项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结构构件性能的实荷检验或者结构的动力测试。

4.2 原材料性能

4.2.1 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或者性能,可按下列方法检测:

1 当工程尚有与结构中同批、同等级的剩余原材料时,可按有关产品标准与相应检测标准的规定对与结构工程质量问题有关联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2 当工程没有与结构中同批、同等级的剩余原材料时,可从结构中取样,检测混凝土的有关质量或者性能。

4.2.2 钢筋的质量或者性能,可按下列方法检测:

1 当工程尚有与结构中同批的钢筋时,可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钢筋力学性能检验或者化学成分分析;

2 需要检测结构中的钢筋进行时,可在构件中截取钢筋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或者化学成分分析;进行钢筋力学性能的检验时,同一规格钢筋的抽检数量应很多于一组;

3 钢筋力学性能与化学成分的评定指标,应按有关钢筋产品标准确定。

4.2.3 既有结构钢筋抗拉强度的检测,可使用钢筋表面硬度等非破旧检测方法与取样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4.2.4 需要检测锈蚀钢筋、受火灾影响等钢筋的性能时,可在构件中截取钢筋进行力学性能检测。在检测报告中应对测试方法与标准方法的不符合程度与检测结果的适用范围等予以说明。

4.3 混凝土强度

4.3.1 结构或者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可使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后装拔出法或者钻芯法等方法,检测操作应分别遵守相应技术规程的规定。

4.3.2 除了有特殊的检测目的之外,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回弹法时,被检测混凝土的表层质量应具有代表性,且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与龄期不应超过相应技术规程限定的范围;

2 使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时,被检测混凝土的内外质量应无明显差异,且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超过相应技术规程限定的范围;

3 使用后装拔出法时,被检测混凝土的表层质量应具有代表性,且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与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相应技术规程限定的范围;

4 当被检测混凝土的表层质量不具有代表性时,应使用钻芯法;当被检测混凝土的龄期或者抗压强度超过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或者后装拔出法等相应技术规程限定的范围时,可使用钻芯法或者钻芯修正法。

5 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或者后装拔出法适用的条件下,宜进行钻芯修正或者利用同条件养护立方体试块的抗压强度进行修正。

4.3.3 使用钻芯修正法时,宜选用总体修正量的方法。总体修正量方法中的芯样试件换算抗压强度样本的均值,应按本标准第3.3.19条的规定确定推定区间,推定区间应满足本标准第3.3.15条与第3.3.16条的要求;总体修正量与相应的修正可按式(4.3.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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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当钻芯修正法不能满足第4.3.3条的要求时,可使用对应样本修正量、对应样本修正系数或者一一对应修正系数的修正方法;如今直径100mm混凝土芯样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6个;现场钻取直径100mm的混凝土芯样确有困难时,也可使用直径不小于70mm的混凝土芯样,但芯样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9个。一一对应的修正系数,可按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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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检测批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推定,宜按本标准第3.3.20条的规定确定推定区间,推定区间应满足本标准第3.3.15条与第3.3.16条的要求,可按本标准第3.3.21条的规定进行评定。单个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推定,可按相应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4.3.6 混凝土的抗拉强度,可使用对直径100mm的芯样试件施加劈裂荷载或者直拉荷载的方法检测;劈裂荷载的施加方法可参照《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执行,直拉荷载的施加方法可按《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的规定执行。

4.3.7 受到环境侵蚀或者遭受火灾、高温等影响构件中未受到影响部分混凝土的强度,可使用下列方法检测:

使用钻芯法检测,在加工芯样试件时,应将芯样上混凝土受影响层切除;混凝土受影响层的厚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最大碳化深度、混凝土颜色产生变化的最大厚度、明显损伤层的最大厚度确定,也可按芯样侧表面硬度测试情况确定;

混凝土受影响层能剔除时,可使用回弹法或者回弹加钻芯修正的方法检测,但回弹测区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技术规程的要求。

4.4 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与缺陷

4.4.1 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与缺陷的检测可分为蜂窝、麻面、孔洞、夹渣、露筋、裂缝、疏松区与不一致时间浇筑的混凝土结合面质量等项目。

4.4.2 混凝土构件外观缺陷,可使用目测与尺量的方法检测;检测数量,关于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时宜为全部构件。混凝土构件外观缺陷的评定方法,可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确定。

4.4.3 结构或者构件裂缝的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检测项目,应包含裂缝的位置、长度、宽度、深度、形态与数量;裂缝的记录可使用表格或者图形的形式;

裂缝深度,可使用超声法检测,必要时可钻取芯样予以验证;

关于仍在进展的裂缝应进行定期观测,提供裂缝进展速度的数据;

裂缝的观测,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的有关规定进行。

4.4.4 混凝土内部缺陷的检测,可使用超声法、冲击反射法等非破旧方法;必要时可使用局部破旧方法对非破旧的检测结果进行验证。使用超声法检测混凝土内部缺陷时,可参照《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 21的规定执行。

4.5尺寸与偏差

4.5.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尺寸与偏差的检测可分为下列项目:

构件截面尺寸;

标高;

轴线尺寸;

预埋件位置;

构件垂直度;

表面平整度。

4.5.2 现浇混凝土结构及预制构件的尺寸,应以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为基准确定尺寸的偏差,尺寸的检测方法与尺寸偏差的同意值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确定。

4.5.3 关于受到环境侵蚀与灾害影响的构件,其截面尺寸应在损伤最严重部位量测,在检测报告中应提供量测的位置与必要的说明。

4.6 变形与损伤

4.6.1 混凝土结构或者构件变形的检测可分为构件的挠度、结构的倾斜与基础不均匀沉降等项目:混凝土结构损伤的检测可分为环境侵蚀损伤、灾害损伤、人为损伤、混凝土有害元素造成的损伤与预应力锚夹具的损伤等项目。

4.6.2 混凝土构件的挠度,可使用激光测距仪、水准仪或者拉线等方法检测。

4.6.3 混凝土构件或者结构的倾斜,可使用经纬仪、激光定位仪、三轴定位仪或者吊锤的方法检测,宜区分倾斜中施工偏差造成的倾斜、变形造成的倾斜、灾害造成的倾斜等。

4.6.4 混凝土结构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可用水准仪检测;当需要确定基础沉降的进展情况时,应在混凝土结构上布置测点进行观测,观测操作应遵守《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的规定;混凝土结构的基础累计沉降差,可参照首层的基准线推算。

4.6.5 混凝土结构受到的损伤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宜确定损伤对混凝土结构的安全及耐久性影响的程度,关于不一致原因造成的损伤,:

1 对环境侵蚀,应确定侵蚀源、侵蚀程度与侵蚀速度;

2 对混凝土的冻伤,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测,并测定冻融损伤深度、面积;

3对火灾等造成的损伤,应确定灾害影响区域与受灾害影响的构件,确定影响程度;

4 关于人为的损伤,应确定损伤程度;

5 宜确定损伤对混凝土结构的安全性及耐久性影响的程度。

4.6.6 当怀疑水泥中游离氧化钙(f-Ca0)对混凝土质量构成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检测。

4.6.7 混凝土存在碱骨料反应隐患时,可从混凝土中取样,按《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者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3检测骨料的碱活性,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测混凝土中的碱含量。

4.6.8 混凝土中性化(碳化或者酸性物质的影响)的深度,可用浓度为1%的酚酞酒精溶液(含20%的蒸馏水)测定,将酚酞酒精溶液滴在新暴露的混凝土面上,以混凝土变色与未变色的交接处作为混凝土中性化的界面。

4.6.9 混凝土中氯离子的含量,可按本标准附录C进行检测。

4.6.10 关于未封闭在混凝土内的预应力锚夹具的损伤,可用卡尺、钢尺直接量测。

4.7 钢筋的配置与锈蚀

4.7.1 钢筋配置的检测可分为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直径、数量等项目。

4.7.2 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与钢筋数量,宜使用非破旧的雷达法或者电磁感应法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凿开混凝土进行钢筋直径或者保护层厚度的验证。

4.7.3 有相应检测要求时,可对钢筋的锚固与搭接、框架节点及柱加密区箍筋与框架柱与墙体的拉结筋进行检测。

4.7.4 钢筋的锈蚀情况,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检测。

4.8 构件性能实荷检验与结构动测

4.8.1 需要确定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刚度或者抗裂等性能时,可进行构件性能的实荷检验。

4.8.2 构件性能检验的加载与测试方法,应根据设计要求与构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4.8.3 构件性能的实荷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构件的实荷检验,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进行;

2 构件性能实荷检验的荷载布置、检验方法与量测方法,按照《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 50152的要求确定;

3 实荷检验应确保安全。

4.8.4 当仅对结构的一部分做实荷检验时,应使有问题部分或者可能的薄弱部位得到充分的检验。

4.8.5 重要与大型公共建筑中混凝土结构的动力测试方法,可按本标准附录E确定。

 

5砌体结构

5.1 通常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砖砌体、砌块砌体与石砌体结构与构件的质量或者性能的检测。

5.1.2 砌体结构的检测可分为砌筑块材、砌筑砂浆、砌体强度、砌筑质量与构造与损伤与变形等项工作。具体实施的检测工作与检测项目应根据施工质量验收或者鉴定工作的需要与现场的检测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5.2 砌筑块材

5.2.1 砌筑块材的检测可分为砌筑块材的强度及强度等级、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抗冻性能、块材品种等检测项目。

5.2.2 砌筑块材的强度,可使用取样法、回弹法、取样结合回弹的方法或者钻芯的方法检测。

5.2.3 砌筑块材强度的检测,应将块材品种相同、强度等级相同、质量相近、环境相似的砌筑构件划为一个检测批,每个检测批砌体的体积不宜超过250m³。

5.2.4 鉴定工作需要根据砌筑块材强度与砌筑砂浆强度确定砌体强度时,砌筑块材强度的检测位置宜与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位置对应。

5.2.5 除了有特殊的检测目的之外,砌筑块材强度的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取样检测的块材试样与块材的回弹测区,外观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合格要求,不应选择受到灾害影响或者环境侵蚀作用的块材作为试样或者回弹测区;

块材的芯样试件,不得有明显的缺陷。

5.2.6 砌筑块材强度等级的评定指标可,按相应产品标准确定。

5.2.7 砖与砌块的取样检测,检测批试样的数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当对检测批进行推定时,块材试样的数量尚应满足本标准第3.3.15条与第3.3.16条对推定区间的要求;块材试样强度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当符合本章第5.2.3条与第5.2.5条的要求时,建筑工程剩余的砌筑块材可作为块材试样使用。

5.2.8 使用回弹法检测烧结普通砖的抗压强度时,检测操作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执行。烧结普通砖的回弹值与换算抗压强度之间换算关系应通过专门的试验确定,当使用附录F的换算关系时,应进行验证。

5.2.9 使用取样结合回弹的方法检测烧结普通砖的抗压强度时,检测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标准附录F布置回弹测区、确定检测的砖样、进行回弹测试并计算换算抗压强度值

2 在进行了回弹测试的砖样中选择10块砖取样作为块材试样,按本章第5.2.7条进行块材试样抗压强度的测试,并计算抗压强度平均值产

3 参照本标准式(4.3.4-1)确定对应样本的修正量A1或者对应样本的修正系数

4 参照本标准式(4.3.4-2)进行修正计算,得到修正后的回弹换算抗压强度值,按本标准第3.3.19条或者第3.3.20条确定推定区间。

5.2.10 当条件具备时,其他块材的抗压强度也可使用取样结合回弹的方法检测,检测操作可参照本章第5.2.9条的规定进行。

5.2.11 石材强度,可使用钻芯法或者切割成立方体试块的方法检测;其中钻芯法检测操作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芯样试件的直径可为70mm,高径比为1.0±0.05;

2 芯样的端面应磨平,加工质量宜符合《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的要求;

3 按有关规定测试芯样试件的抗压强度;可将直径70mm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乘以1.15的系数,换算成70mm立方体试块抗压强度;

4 石材强度的推定,可按本标准第3.3.19条确定石材强度的推定区间。

5.2.12 鉴定工作需要确定环境侵蚀、火灾或者高温等对砌筑块材强度的影响时,可采取取样的检测方法,块材试样强度的测试方法与评定方法可按相应产品标准确定。在检测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检测结果的适用范围。

5.2.13 砖与砌块尺寸及外观质量检测可使用取样检测或者现场检测的方法,检测操作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砖与砌块尺寸的检测,每个检测批可随机抽检20块块材,现场检测可仅抽检外露面。

单个块材尺寸的评定指标可按现行相应产品标准确定。检测批的判定,应按本标准表3.3.14-3或者表3.3.14-4的规定进行检测批的合格判定。

2 砖与砌块外观质量的检查可分为缺棱掉角、裂纹、弯曲等。现场检查,可检查砖或者块材的外露面。检查方法与评定指标应按现行相应产品标准确定。检测批的判定,应按本标准表3.3.14-3或者表3.3.14-4进行检测批的合格判定。第一次的抽样数可为50块砖或者砌块。

5.2.14 砌筑块材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可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降低砌筑块材的抗压强度;砌筑块材的尺寸为负偏差时,应以实测构件的截面尺寸作为构件安全性验算与构造评定的参数。

5.2.15 工程质量评定或者鉴定工作有要求时,应核查结构特殊部位块材的品种及其质量指标。

5.2.16 砌筑块材其他性能的检测,可参照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

5.3 砌筑砂浆

5.3.1 砌筑砂浆的检测可分为砂浆强度及砂浆强度等级、品种、抗冻性与有害元素含量等项目。

5.3.2 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砌筑砂浆的强度,宜使用取样的方法检测,如推出法、筒压法、砂浆片剪切法、点荷法等。

2 砌筑砂浆强度的匀质性,可使用非破旧的方法检测,如回弹法、射钉法、贯入法、超声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当这些方法用于检测既有建筑砌筑砂浆强度时,宜配合有取样的检测方法。

3 推出法、筒压法、砂浆片剪切法、点荷法、回弹法与射钉法的检测操作应遵守《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规定;使用其他方法时,应遵守《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原则,检测操作应遵守相应检测方法标准的规定。

5.3.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取样法中的点荷法、剪切法、冲击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时,除提供砌筑砂浆强度必要的测试参数外,还应提供受影响层的深度:

1 砌筑砂浆表层受到侵蚀、风化、剔凿、冻害影响的构件;

2 遭受火灾影响的构件;

3 使用年数较长的结构。

5.3.4 工程质量评定或者鉴定工作有要求时,应核查结构特殊部位砌筑砂浆的品种及其质量指标。

5.3.5 砌筑砂浆的抗冻性能,当具备砂浆立方体试块时,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 70的规定进行测定,当不具备立方体试块或者既有结构需要测定砌筑砂浆的抗冻性能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使用取样检测方法;

2 将砂浆试件分为两组,一组做抗冻试件,一组做比对试件;

3 抗冻组试件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 70的规定进行抗冻试验,测定试验后砂浆的强度;

4 比对组试件砂浆强度与抗冻组试件同时测定;

5 取两组砂浆试件强度值的比值评定砂浆的抗冻性能。

5.3.6 砌筑砂浆中氯离子的含量,可参照本标准第4.6.9条提出的方法测定。

5.4 砌体强度

5.4.1 砌体的强度,可使用取样的方法或者现场原位的方法检测。

5.4.2 砌体强度的取样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取样检测不得构成结构或者构件的安全问题;

2 试件的尺寸与强度测试方法应符合《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 129的规定;

3 取样操作宜使用无振动的切割方法,试件数量应根据检测目的确定;

测试前应对试件局部的损伤予以修复,严重损伤的样品不得作为试件;

5 砌体强度的推定,可按本标准第3.3.19条确定砌体强度均值的推定区间或者按本标准第3.3.20条确定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区间;推定区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3.15条与第3.3.16条的要求;

6 当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区间不满足本条第6款的要求时,也可按试件测试强度的最小值确定砌体强度的标准值,如今试件的数量不得少于3件,也不宜大于6件,且不应进行数据的舍弃。

5.4.3 烧结普通砖砌体的抗压强度,可使用扁式液压顶法或者原位轴压法检测;烧结普通砖砌体的抗剪强度,可使用原位双剪法或者单剪法检测;检测操作应遵守《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规定。砌体强度的推定,宜按本标准第3.3.20条确定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区间,推定区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3.15条与第3.3.16条的要求;当该要求不能满足时,也可按《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进行评定。

5.4.4 遭受环境侵蚀与火灾等灾害影响砌体的强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第5.4.2条与第5.4.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在检测报告中应明确说明试件状态与相应检测标准要求的不符合程度与检测结果的适用范围。

5.5 砌筑质量与构造

5.5.1 砌筑构件的砌筑质量检测可分为砌筑方法、灰缝质量、砌体偏差与留楼及洞口等项目。

砌体结构的构造检测可分为砌筑构件的高厚比、梁垫、壁柱、预制构件的搁置长度、大型构件端部的锚固措施、圈梁、构造柱或者芯柱、砌体局部尺寸及钢筋网片与拉结筋等项目。

5.5.2 既有砌筑构件砌筑方法、留糕、砌筑偏差与灰缝质量等,可采取剔凿表面抹灰的方法检测。当构件砌筑质量存在问题时,可降低该构件的砌体强度。

5.5.3 砌筑方法的检测,应检测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等是否符合要求。

5.5.4 灰缝质量检测可分为灰缝厚度、灰缝饱满程度与平直程度等项目。其中灰缝厚度的代表值应按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灰缝的饱满程度与平直程度,可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5.5 砌体偏差的检测可分为砌筑偏差与放线偏差。砌筑偏差中的构件轴线位移与构件垂直度的检测方法与评定标准,可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关于无法准确测定构件轴线绝对位移与放线偏差的既有结构,可测定构件轴线的相对位移或者相对放线偏差。

5.5.6 砌体中的钢筋,可按本标准第4章提出的方法检测。砌体中拉结筋的间距,应取2-3个连续间距的平均间距作为代表值。

5.5.7 砌筑构件的高厚比,其厚度值应取构件厚度的实测值。

5.5.8 跨度较大的屋架与梁支承面下的垫块与锚固措施,可采取剔除表面抹灰的方法检测。

5.5.9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可使用剔凿楼面面层及垫层的方法检测。

5.5.10 跨度较大门窗洞口的混凝土过梁的设置状况,可通过测定过梁钢筋状况判定,也可采取剔凿表面抹灰的方法检测。

5.5.11 砌体墙梁的构造,可采取剔凿表面抹灰与用尺量测的方法检测。

5.5.12 圈梁、构造柱或者芯柱的设置,可通过测定钢筋状况判定;圈梁、构造柱或者芯柱的混凝土施工质量,可按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5.6 变形与损伤

5.6.1 砌体结构的变形与损伤的检测可分为裂缝、倾斜、基础不均匀沉降、环境侵蚀损伤、灾害损伤及人为损伤等项目。

5.6.2 砌体结构裂缝的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关于结构或者构件上的裂缝,应测定裂缝的位置、裂缝长度、裂缝宽度与裂缝的数量;

2 必要时应剔除构件抹灰确定砌筑方法、留栏、洞口、线管及预制构件对裂缝的影响;

3 关于仍在进展的裂缝应进行定期的观测,提供裂缝进展速度的数据。

5.6.3 砌筑构件或者砌体结构的倾斜,可按本标准第4.6.3条提供的方法检测,宜区分倾斜中砌筑偏差造成的倾斜、变形造成的倾斜、灾害造成的倾斜等。

5.6.4 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可按本标准第4.6.4条提供的方法检测。

5.6.5 对砌体结构受到的损伤进行检测时,应确定损伤对砌体结构安全性的影响。关于不一致原因造成的损伤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1 对环境侵蚀,应确定侵蚀源、侵蚀程度与侵蚀速度;

2 对冻融损伤,应测定冻融损伤深度、面积,检测部位宜为檐口、房屋的勒脚、散水邻近与出现渗漏的部位;

3 对火灾等造成的损伤,应确定灾害影响区域与受灾害影响的构件,确定影响程度;

4 关于人为的损伤,应确定损伤程度。

 

6钢结构

6.1 通常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与钢构件质量或者性能的检测。

6.1.2 钢结构的检测可分为钢结构材料性能、连接、构件的尺寸与偏差、变形与损伤、构造与涂装等项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结构或者构件性能的实荷检验或者结构的动力测试。

6.2 材  料

6.2.1 对结构构件钢材的力学性能检验可分为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与冲击功等项目。

6.2.2 当工程尚有与结构同批的钢材时,能够将其加工成试件,进行钢材力学性能检验;当工程没有与结构同批的钢材时,可在构件上截取试样,但应确保结构构件的安全。钢材力学性能检验试件的取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与评定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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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当被检验钢材的屈服点或者抗拉强度不满足要求时,应补充取样进行拉伸试验。补充试验应将同类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划为一批,每批抽样3个。

6.2.4 钢材化学成分的分析,可根据需要进行全成分分析或者要紧成分分析。钢材化学成分的分析每批钢材可取一个试样,取样与试验应分别按《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同意偏差》GB 222与《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 223执行,并应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评定。

6.2.5 既有钢结构钢材的抗拉强度,可使用表面硬度的方法检测,检测操作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进行。应用表面硬度法检测钢结构钢材抗拉强度时,应有取样检验钢材抗拉强度的验证。

6.2.6 锈蚀钢材或者受到火灾等影响钢材的力学性能,可使用取样的方法检测;对试样的测试操作与评定,可按相应钢材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在检测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检测结果的适用范围。

6.3 连接

6.3.1 钢结构的连接质量与性能的检测可分为焊接连接、焊钉(栓钉)连接、螺栓连接、高强螺栓连接等项目。

6.3.2 对设计上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与设计上没有要求的钢材等强对焊拼接焊缝的质量,可使用超声波探伤的方法检测,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结构工程质量,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进行检测;

2 对既有钢结构性能,可采取抽样超声波探伤检测;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本标准表3.3.13的样本最小容量;

3 焊缝缺陷分级,应按《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确定;

6.3.3 对钢结构工程的所有焊缝都应进行外观检查:对既有钢结构检测时,可采取抽样检测焊缝外观质量的方法,也可采取按委托方指定范围抽查的方法。焊缝的外形尺寸与外观缺陷检测方法与评定标准,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确定。

6.3.4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可采取截取试样的方法检验,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焊接接头力学性能的检验分为拉伸、面弯与背弯等项目,每个检验项目可各取两个试样。焊接接头的取样与检验方法应按《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方法》GB 2649、《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 2651与《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GB 2653等确定。

焊接接头焊缝的强度不应低于母材强度的最低保证值。

6.3.5 当对钢结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时,可抽样进行焊钉焊接后的弯曲检测,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本标准表3.3.13中A类检测的要求;检测方法与评定标准,锤击焊钉头使其弯曲至30°焊缝与热影响区没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可判为合格;应按本标准表3.3.14-3进行检测批的合格判定。

6.3.6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的材料性能与扭矩系数,检验方法与检验规则应按《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8 50205与《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82确定。

6.3.7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材料性能与预拉力的检验,检验方法与检验规则应按《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3633与《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BB 50205确定。

6.3.8 对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质量,可检查螺栓端部的梅花头是否已拧掉,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抽样检验时,应按本标准表3.3.14-1或者表3.3.14-2进行检测批的合格判定。

6.3.9 对高强度螺栓连接质量的检测,可检查外露丝扣,丝扣外露应为2至3扣。同意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者4扣。抽样检验时,应按本标准表3.3.14-3或者表3.3.14-4进行检测批的合格判定。

6.4 尺寸与偏差

6.4.1 钢构件尺寸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样检测构件的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少于本标准表3.3.13规定的相应检测类别的最小样本容量;

2 尺寸检测的范围,应检测所抽样构件的全部尺寸,每个尺寸在构件的3个部位量测,取3处测试值的平均值作为该尺寸的代表值;

3 尺寸量测的方法,可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量测,其中钢材的厚度可用超声测厚仪测量;

4 构件尺寸偏差的评定指标,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确定;

5 对检测批构件的重要尺寸,应按本标准表3.3.14-1或者表3.3.14-2进行检测批的合判定;对检测批构件通常尺寸的判定,应按本标准按本标准表3.3.14-3或者表3.3.14-4进行检测批的合格判定。

6 特殊部位或者特殊情况下,应选择对构件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位或者损伤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检测。

6.4.2 钢构件的尺寸偏差,应以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为基准计算尺寸偏差;偏差的同意值,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确定。

6.4.3 钢构件安装偏差的检测项目与检测方法,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确定。

6.5 缺陷、损伤与变形

6.5.1 钢材外观质量的检测可分为均匀性,是否有夹层、裂纹、非金属夹杂与明显的偏析等项目。当对钢材的质量有怀疑时,应对钢材原材料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或者化学成分分析。

6.5.2 对钢结构损伤的检测可分为裂纹、局部变形、锈蚀等项目。

6.5.3 钢材裂纹,可使用观察的方法与渗透法检测。使用渗透法检测时,应用砂轮与砂纸将检测部位的表面及其周围20mm范围内打磨光滑,不得有氧化皮、焊渣、飞溅、污垢等;用清洗剂将打磨表面清洗干净,干燥后喷涂渗透剂,渗透时间不应少于10min;然后再用清洗剂将表面多余的渗透剂清除;最后喷涂显示剂,停留10min~30min后,观察是否有裂纹显示。

6.5.4 杆件的弯曲变形与板件凹凸等变形情况,可用观察与尺量的方法检测,量测出变形的程度:变形评定,应按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执行。

6.5.5 螺栓与铆钉的松动或者断裂,可使用观察或者锤击的方法检测。

6.5.6 结构构件的锈蚀,可按《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与除锈等级》GB 8923确定锈蚀等级,对D级锈蚀,还应量测钢板厚度的削弱程度。

6.5.7 钢结构构件的挠度、倾斜等变形与位移与基础沉降等,可分别参照本标准第4.6.2条、第4.6.3条与第4.6.4条的提出方法与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6 构  造

6.6.1 钢结构杆件长细比的检测与核算,可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测定杆件尺寸,应以实际尺寸等核算杆件的长细比。

6.6.2 钢结构支撑体系的连接,可按本章第6.3节的规定检测;支撑体系构件的尺寸,可本章第6.4节的规定进行测定;应按设计图纸或者相应设计规范进行核实或者评定。

6.6.3 钢结构构件截面的宽厚比,可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测定构件截面有关尺寸,并进行核算,应按设计图纸与有关规范进行评定。

6.7 涂  装

6.7.1 钢结构防护涂料的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对涂料质量的规定进行检测。

6.7.2 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可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与除锈等级》GB 8923规定的图片参照观察来确定。

6.7.3 不一致类型涂料的涂层厚度,应分别使用下列方法检测:

1 漆膜厚度,可用漆膜测厚仪检测,抽检构件的数量不应少于本标准表3.3.13中A类检测样本的最小容量,也不应少于3件;每件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的测点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2 对薄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可使用涂层厚度测定仪检测,量测方法应符合《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 24的规定。

3 对厚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应使用测针与钢尺检测,量测方法应符合《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 24的规定。

涂层的厚度值与偏差值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进行评定。

6.7.4 涂装的外观质量,可根据不一致材料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进行检测与评定。

6.8 钢网架

6.8.1 钢网架的检测可分为节点的承载力、焊缝、尺寸与偏差、杆件的不平直度与钢网架的挠度等项目。

6.8.2 钢网架焊接球节点与螺栓球节点的承载力的检验,应按《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QJ 78的要求进行。对既有的螺栓球节点网架,可从结构中取出节点来进行节点的极限承载力检验。在截取螺栓球节点时,应采取措施确保结构安全。

6.8.3 钢网架中焊缝,可使用超声波探伤的方法检测,检测操作与评定应按《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1或者《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2的要求进行。

6.8.4 钢网架中焊缝的外观质量,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进行检测。

6.8.5 焊接球、螺栓球、高强度螺栓与杆件偏差的检测,检测方法与偏差同意值应按《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 78的规定执行。

6.8.6 钢网架钢管杆件的壁厚,可使用超声测厚仪检测,检测前应清除饰面层。

6.8.7 钢网架中杆件轴线的不平直度,可用拉线的方法检测,其不平直度不得超过杆件长度的千分之一。

6.8.8 钢网架的挠度,可使用激光测距仪或者水准仪检测,每半跨范围内测点数不宜小于3个,且跨中应有1个测点,端部测点距端支座不应大于1m。

6.9 结构性能实荷检验与动测

6.9.1 关于大型复杂钢结构体系可进行原位非破坏性实荷检验,直接检验结构性能。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可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进行。加荷系数与判定原则可按附录H.2的规定确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6.9.2 对结构或者构件的承载力有疑义时,可进行原型或者足尺模型荷载试验。试验应委托具有足够设备能力的专门机构进行。试验前应制定全面的试验方案,包含试验目的、试件的选取或者制作、加载装置、测点布置与测试仪器、加载步骤与试验结果的评定方法等。试验方案可按附录H制定,并应在试验前通过有关各方的同意。

6.9.3 关于大型重要与新型钢结构体系,宜进行实际结构动力测试,确定结构自振周期等动力参数。结构动力测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6.9.4 钢结构杆件的应力,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电阻应变仪或者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检测。

 

7钢管混凝土结构

7.1 通常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钢管混凝土结构与构件质量或者性能的检测。

7.1.2 钢管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可分为原材料、钢管焊接质量与构件的连接、钢管中混凝土的强度与缺陷与尺寸与偏差等项工作。具体实施的检测工作或者检测项目应根据钢管混凝土结构的实际情况确定。

7.2 原材料

7.2.1 钢管钢材力学性能的检验与化学成分分析,可按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执行。

7.2. 2钢管中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与性能的检验,可按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7.3 钢管焊接质量与构件连接

7.3.1 钢管焊缝外观缺陷,检测方法与质量评定指标应按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确定。

7.3.2 钢管混凝土结构的焊接质量与性能,可根据情况分别按本标准第6.3.2条、第6.3.3条与第6.3.4条进行检测。

7.3.3当钢管为施工单位自行卷制时,焊缝坡口质量评定指标应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确定。

7.3.4 钢管混凝土构件之间的连接等,应根据连接的形式与连接构件的材料特性分别按本标准第4章与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7.4 钢管中混凝土强度与缺陷

7.4.1 钢管中混凝土抗压强度,可使用超声法结合同条件立方体试块或者钻取混凝土芯样的方法进行检测。

7.4.2 超声法检测钢管中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操作可参见本标准附录I。

7.4.3 抗压强度修正试件使用边长150mm同条件混凝土立方体试块或者从结构构件测区钻取的直径100mm(高径比1:1)混凝土芯样试件,试块或者试件的数量不得少于6个;可取得对应样本的修正量或者修正系数,也可使用一一对应修正系数。对应样本的修正量与修正系数可按本标准第4.3.4条的方法确定,一一对应的修正系数可按相应技术规程的方法确定。

7.4.4 构件或者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的推定,宜按本标准第3.3.15条、第3.3.16条与第3.3.20条的规定给出推定区间;可按本标准第3.3.21条的规定进行评定。单个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推定,当构件的测区数量少于10个时,以修正后换算强度的最小值作为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推定值,当构件测区数为10个时,可按式(7.4.4)计算混凝土强度的推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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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钢管中混凝土的缺陷,可使用超声法检测,检测操作可按《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 21的规定执行。

7.5 尺寸与偏差

7.5.1 钢管混凝土构件尺寸的检测可分为钢管、缀条、加强环、牛腿与连接腹板尺寸等项目,偏差的检测可分为钢管柱的安装偏差与拼接组装偏差等项目。

7.5.2 构件钢管与缀材钢管尺寸的检测可分为钢管的外径、壁厚与长度等项目。钢管的外径,可用专用卡具或者尺量测;钢管的壁厚,可用超声测厚仪测定;钢管的长度,可用尺量或者激光测距仪测定。

7.5.3 钢管混凝土构件最小尺寸的评定、外径与壁厚比值的限制与构件容许长细比应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的规定评定。

7.5.4 格构柱缀条尺寸的检测可分为缀条的长度、宽度、厚度及缀条与柱肢轴线的偏心等项目:缀条的尺寸,可用尺量的方法检测。

7.5.5 梁柱节点的牛腿、连接腹板与加强环的尺寸,可用钢尺检测,其中加强环的设置与尺寸应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的规定评定。

7.5.6 钢管拼接组装的偏差的检测可分为纵向弯曲、椭圆度、管端不平整度、管肢组合误差与缀件组合误差等项目。其检测方法与评定指标可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的规定执行。

7.5.7 钢管柱的安装偏差检测分为立柱轴线与基础轴线偏差、柱的垂直度等项目,其检测方法与评定指标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确定。

 

8木结构

8.1 通常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与木构件质量或者性能的检测。

8.1.2 木结构的检测可分为木材性能、木材缺陷、尺寸与偏差、连接与构造、变形与损伤与防护措施等项工作。

8.2 木材性能

8.2.1 木材性能的检测可分为木材的力学性能、含水率、密度与干缩率等项目。

8.2.2 当木材的材质或者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时或者树种与产地判别不清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力学性能,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8.2.3 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涉及到的木材力学性能可分为抗弯强度、抗弯弹性模量、顺纹抗剪强度、顺纹抗压强度等检测项目。

8.2.4 木材的强度等级,应按木材的弦向抗弯强度试验情况确定:木材弦向抗弯强度取样检测及木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抽取3根木材,在每根木材上截取3个试样:

2 除了有特殊检测目的之外,木材试样应没有缺陷或者损伤;

3 木材试样应取自木材髓心以外的部分;取样方式与试样的尺寸应符合《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的要求:

4 抗弯强度的测试,应按《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的规定进行,并应将测试结果折算成含水率为12%的数值;木材含水率的检测方法,可参见本节第8.2.5条一第8.2.7条。

5 以同一构件3个试样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取3个代表值中的最小代表值按表8.2.4评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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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当评定的强度等级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取《木结构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为最终评定等级。

7 关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使用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8 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根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确定。

8.2.5 木材的含水率,可使用取样的重量法测定,规格材可用电测法测定。

8.2.6 木材含水率的重量法测定,应从成批木材中或者结构构件的木材的检测批中随机抽取5根,在端头200mm处截取20mm厚的片材,再加工成20mm×20mm×20mm的5个试件;应按《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 1931的规定进行测定。以每根构件5个试件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木材的含水率测定值的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木或者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与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胶合木不应大于15%。

8.2.7 木材含水率的电测法使用电测仪测定,可随机抽取5根构件,每根构件取3个截面,在每个截面的4个周边进行测定。每根构件3个截面4个周边的所测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测定值,5根构件的含水率代表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于20%的要求。

8.3 木材缺陷

8.3.1 木材缺陷,关于圆木与方木结构可分为木节、斜纹、扭纹、裂缝与髓心等项目;对胶合木结构,尚有翘曲、顺弯、扭曲与脱胶等检测项目;关于轻型木结构尚有扭曲、横弯与顺弯等检测项目。

8.3.2 对承重用的木材或者结构构件的缺陷应逐根进行检测。

8.3.3木材木节的尺寸,可用精度为1mm的卷尺量测,关于不一致木材木节尺寸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木、板材、规格材的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量测。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可量测较长方向的尺寸,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可不量测。

2 原木的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量测,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可不量测。

8.3.4 木节的评定,应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8.3.5 斜纹的检测,在方木与板材两端各选1m材长量测三次,计算其平均倾斜高度,以最大的平均倾斜高度作为其木材的斜纹的检测值。

8.3.6 对原木扭纹的检测,在原木小头1m材上量测三次,以其平均倾斜高度作为扭纹检测值。

8.3.7 胶合木结构与轻型木结构的翘曲、扭曲、横弯与顺弯,可使用拉线与尺量的方法或者用靠尺与尺量的方法检测:检测结果的评定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进行。

8.3.8 木结构的裂缝与胶合木结构的脱胶,可用探针检测裂缝的深度,用裂缝塞尺检测裂缝的宽度,用钢尺量测裂缝的长度。

8.4 尺寸与偏差

8.4.1 木结构的尺寸与偏差可分为构件制作尺寸与偏差与构件的安装偏差等。

8.4.2 木结构构件尺寸与偏差的检测数量,当为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时,应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当为既有木结构性能检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样检测时,抽样数量可按本标准表3.3.13确定。

8.4.3 木结构构件尺寸与偏差,包含桁架、梁(含擦条)及柱的制作尺寸,屋面木基层的尺寸,桁架、梁、柱等的安装的偏差等,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建议的方法进行检测。

8.4.4木构件的尺寸应以设计图纸要求为准,偏差应为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偏差,尺寸偏差的评定标准,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8.5 连  接

8.5.1 木结构的连接可分为胶合、齿连接、螺栓连接与钉连接等检测项目。

8.5.2 当对胶合木结构的胶合能力有疑义时,应对胶合能力进行检测;胶合能力可通过对试样木材胶缝顺纹抗剪强度确定。

8.5.3 当工程尚有与结构中同批的胶时,可检测胶的胶合能力,其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被检验的胶在保质期之内;

2 用与结构中相同的木材制备胶合试样,制备工艺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胶合工艺的要求:

检验一批胶至少用两个试条,制成八个试件,每一试条各取两个试件作干态试验,两个作湿态试验;

4 试验方法,应按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进行;

承重结构用胶的胶缝抗剪强度不应低于表8.5.3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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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若试验结果符合表8.5.3的要求,即认为该试件合格,若试件强度低于表8.5.3所列数值,但其中木材部分剪坏的面积很多于试件剪面的75%,则仍可认为该试件合格。若有一个试件不合格,须以加倍数量的试件重新试验,若仍有试件不合格,则该批胶被判为不能用于承重结构。

8.5.4 当需要对胶合构件的胶合质量进行检测时,可采取取样的方法,也可采取替换构件的方法;但取样要保证结构或者构件的安全,替换构件的胶合质量应具有代表性。胶合质量的取样检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加工成符合第8.5.3条要求的试样时,试样数量、试验方法与胶合质量评定,可按第8.5.3条的规定执行;

2 当不能加工成符合第8.5.3条要求的试样时,可结合构件胶合面在构件中的受力形式按相应的木材性能试验方法进行胶合质量检测,试样数量与试样加工形式宜符合相应木材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当测试得到的破坏形式是木材破坏时,可判定胶合质量符合要求,当测试得到的破坏形态为胶合面破坏时,宜取胶合面破坏的平均值作为胶合能力的检测结果。但在检测报告中,应对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适用范围予以说明。

3 必要时,可核查胶合构件木材的品种与是否存在树脂溢出的现象。

8.5.5 齿连接的检测项目与检测方法,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压杆端面与齿槽承压面加工平整程度,用直尺检测;压杆轴线与齿槽承压面垂直度,用直角尺量测;

2 齿槽深度,用尺量测,同意偏差±2mm;偏差为实测深度与设计图纸要求深度的差值;

支座节点齿的受剪面长度与受剪面裂缝,参照设计图纸用尺量,长度负偏差不应超过10mm;当受剪面存在裂缝时,应对其承载力进行核算;

4 抵承面缝隙,用尺量或者裂缝塞尺量测,抵承面局部缝隙的宽度不应大于1mm且不应有穿透构件截面宽度的缝隙;当局部缝隙不满自要求时,应核查齿槽承压面与压杆端部是否存在局部破旧现象:当齿槽承压面与压杆端部完全脱开(全截面存在缝隙),应进行结构杆件受力状态的检测与分析:

5 保险螺栓或者其他措施的设置,螺栓孔等邻近是否存在裂缝:

6 压杆轴线与承压构件轴线的偏差,用尺量。

8.5.6 螺栓连接或者钉连接的检测项目与检测方法,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螺栓与钉的数量与直径;直径可用游标卡尺量测;

2 被连接构件的厚度,用尺量测;

3 螺栓或者钉的间距,用尺量测;

4 螺栓孔处木材的裂缝、虫蛀与腐朽情况、,裂缝用寨尺、裂缝探针与尺量测;

5 螺栓、变形、松动、锈蚀情况,观察或者用卡尺量测。

8.6 变形损伤与防护措施

8.6.1 木结构构件损伤的检测可分为木材腐朽、虫蛀、裂缝、灾害影响与金属件的锈蚀等项目;木结构的变形可分为节点位移、连接松弛变形、构件挠度、侧向弯曲矢高、屋架出平面变形、屋架支撑系统的稳固状态与木楼面系统的振动等。

8.6.2 木结构构件虫蛀的检测,可根据构件邻近是否有木屑等进行初步判定,可通过锤击的方法确定虫蛀的范围,可用电钻打孔用内窥镜或者探针测定虫蛀的深度。

8.6.3 当发现木结构构件出现虫蛀现象时,宜对构件的防虫措施进行检测。

8.6.4 木材腐朽的的检测,可用尺量测腐朽的范围,腐朽深度可用除去腐朽层的方法量测。

8.6.5 当发现木材有腐朽现象时,宜对木材的含水率、结构的通风设施、排水构造与防腐措施进行核查或者检测。

8.6.6 火灾或者侵蚀性物质影响范围与影响层厚度的检测,可参照本章第8.6.2条的方法测定。

8.6.7 当需要确定受腐朽、灾害影响木材强度时,可按本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取样测定,木材强度降低的幅度,可通过与未受影响区域试样强度的比较确定。在检测报告中应对试验方法及适用范围予以必要的说明。

8.6.8 木结构与构件变形及基础沉降等项目,可分别用本标准第4.6.2条、第4.6.3条与第4.6.4条提供的方法进行检测。

8.6.9 木楼面系统的振动,可按本标准附录E中提出的相应方法检测振动幅度。

8.6.10 必要时可,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等标准的要求与设计图纸的要求检测木结构的防虫、防腐与防火措施。

 


附录A 结构混凝土冻伤的检测方法

A.0.1 结构混凝土冻伤情况的分类、各类冻伤的定义、特点、检验项目与检测方法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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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结构混凝土冻伤类型的判别可根据其定义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判别。必要时,也可从结构上取样,通过分析冻伤与未冻伤混凝土的吸水量、湿度变化等试验来判别。

A.0.3 混凝土冻伤检测的操作,应分别参照钻芯法、超声回弹综合法与超声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方法标准进行。

 

附录B f-Ca0对混凝土质量影响的检测

B.0.1 本检测方法适用于判定f-Ca0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

B.0.2 f-Ca0对混凝土质量影响的检测可分为现场检查、薄片沸煮检测与芯样试件检测等。

B.0.3 现场检查:可通过调查与检查混凝土外观质量(有无开裂、疏松、崩溃等严重破坏症状)初步确定f-Ca0对混凝土质有量影响的部位与范围。

B.0.4 在初步确定有f-Ca0对混凝土质量有影响的部位上钻取混凝土芯样,芯样的直径可为70mm~100mm,在同一部位钻取的芯样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同一批受检混凝土至少应取得上述混凝土芯样三组。

B.0.5 在每个芯样上截取一个无外观缺陷的10mm厚的薄片试件,同时将芯样加工成高径比为1.0的芯样试件,芯样试件的加工质量应符合《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的要求。

B.0.6 试件的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薄片沸煮检测,将薄片试件放入沸煮箱的试架上进行沸煮,沸煮制度应符合B.0.7条的规定。对沸煮过的薄片试件进行外观检查。

2 芯样试件检测,将同一部位钻取的2个芯样试件中的1个放入沸煮箱的试架上进行沸煮,沸煮制度应符合B.0.7条的规定。对沸煮过的芯样试件进行外观检查。将沸煮过的芯样试件晾置3天,并与未沸煮的芯样试件同时进行抗压强度测试。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测试应符合《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的规定。按式(B.0.6)计算每组芯样试件强度变化的百分率1111.png并计算全部芯样试件抗压强度变换百分率的平均值222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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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f-Ca0对混凝土质量有影响:

1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沸煮试件(包含薄片试件与芯样试件)出现开裂、疏松或者崩溃等现象;2芯样试件强度变化百分率平均值;

3仅有一个薄片试件出现开裂、疏松或者崩溃等现象,并有一个。

B.0.8沸煮制度,调整好沸煮箱内的水位,使能保证在整个沸煮过程中都超过试件,不需中途添补试验用水,同时又能保证在30min±5min内升至沸腾。将试样放在沸煮箱的试架上,在30min±5min内加热至沸,恒沸6h,关闭沸煮箱自然降至室温。

 

附录C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测定

C.0.1 试样制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将混凝土试件(芯样)破碎,剔除石子;

2 将试样缩分至50g,研磨至全部通过0.08mm的筛;

3 用磁铁吸出试样中的金属铁屑;

4 将试样置于105℃~110℃烘箱中烘干2h,取出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备用。

C.0.2 检测用试剂应按下列规定置备:

1 将5g铬酸钾溶于100mL蒸馏水中,混匀,配制成浓度为50g/L铬酸钾指示液;

2 将氯化钠基准试剂于500℃~600℃烧至恒重,并在干燥状态下冷却至室温,称取冷却后的氯化钠基准试剂0.1461g置于250mL烧杯中,用不含的蒸馏水溶解,移入250mL溶量瓶中,再稀释至标线,摇匀,配制成浓度为0.01mol/L的氯化钠标准溶液;

3 称取1.7g硝酸银,用不含的蒸馏水溶解后稀释至1L,混匀,配制成浓度为0.01mol/L的硝酸银标准溶液,贮存于棕色瓶中。

4 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标定:用移液管吸取氯化钠标准溶液25mL,放入300mL三角瓶中,加入蒸馏水70mL制成标定溶液。在强烈振荡下,用硝酸银标准溶液滴至标定溶液出现淡橙色即为终点,记下消耗的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毫升数。

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浓度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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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 含量的测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称取20g试样(m,精确至0.01g),置于磨口三角瓶中,加入300mL蒸馏水剧烈振荡3min~4min,浸泡24h或者在90℃的水浴锅中浸泡3h,然后用定性滤纸过滤得到试样溶液。

2 用移液管分别取50mL试样溶液置于三个250mL锥形瓶中,并将提取试样溶液的pH值调整到7~8。调整pH值时用硝酸溶液调整酸度,用碳酸氢钠或者氢氧化钠调整碱度。

3 在试样溶液中加入浓度为50g/L的铬酸钾指示剂10~12滴,制成标准试样溶液。

4 用浓度为0.01mol/L的硝酸银标准溶液滴定,边滴边摇,直至标准试样溶液呈现不消失的淡橙色为终点。记下消耗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毫升数。

5 同时做空白试验;空白试验方法:取70mL无的蒸馏水放入300mL三角瓶中,加入1mL浓度为50g/L铬酸钾指示液制成空白试验溶液。在强烈振荡下,用硝酸银标准溶液滴至空白试验溶液呈淡橙色即为终点,记下消耗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毫升数。

C.0.4 试样中含量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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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5 测试结果,可提供含量占试样质量的百分比,也可根据混凝土配合比将上述含量的测试结果换算成占水泥质量的百分比或者含量占混凝土质量的百分比。

 

附录D 混凝土中钢筋锈蚀状况的检测

D.0.1 钢筋锈蚀状况的检测可根据测试条件与测试要求选择剔凿检测方法、电化学测定方法、或者综合分析判定方法。

D.0.2 钢筋锈蚀状况的剔凿检测方法,剔凿出钢筋直接测定钢筋的剩余直径。

D.0.3 钢筋锈蚀状况的电化学测定方法与综合分析判定方法宜配合剔凿检测方法的验证。

D.0.4 钢筋锈蚀状况的电化学测定可使用极化电极原理的检测方法,测定钢筋锈蚀电流与测定混凝土的电阻率,也可使用半电池原理的检测方法,测定钢筋的电位。

D.0.5 电化学测定方法的测区及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构件的环境差异及外观检查的结果来确定测区,测区应能代表不一致环境条件与不一致的锈蚀外观表征,每种条件的测区数量不宜少于3个。

2 在测区上布置测试网格,网格节点为测点,网格间距可为200mm×200mm、300mm×300mm或者200mm×l00mm等,根据构件尺寸与仪器功能而定。测区中的测点数不宜少于20个。测点与构件边缘的距离应大于50mm。

3 测区应统一编号,注明位置,并描述其外观情况。

D.0.6 电化学检测操作应遵守所使用检测仪器的操作规定,并应注意:

1 电极铜棒应清洁、无明显缺陷;

2 混凝土表面应清洁,无涂料、浮浆、污物或者尘土等,测点处混凝土应湿润;

3 保证仪器连接点钢筋与测点钢筋连同;

4 测点读数应稳固,电位读数变动不超过2mV;同一测点同一枝参考电极重复读数差异不得超过10mV,同一测点不一致参考电极重复读数差异不得超过20mV;

5 应避免各类电磁场的干扰;

6 应注意环境温度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修正。

D.0.7 电化学测试结果的表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一定的比例绘出测区平面图,标出相应到点位置的钢筋锈蚀电位,得到数据阵列;

2 绘出电位等值线图,通过数值相等各点或者内插各等值点绘出等值线,等值线差值宜为100mV。

D.0.8 电化学测试结果的判定可参考下列建议。

1 钢筋电位与钢筋锈蚀状况的判别见表D.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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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钢筋锈蚀电流与钢筋锈蚀速率及构件损伤年限的判别见表D.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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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混凝土电阻率与钢筋锈蚀状况判别见表D.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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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9 综合分析判定方法,检测的参数可包含裂缝宽度、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混凝土中有害物质含量与混凝土含水率等,根据综合情况判定钢筋的锈蚀状况。

 

附录E 结构动力测试方法与要求

E.0.1 建筑结构的动力测试,可根据测试的目的选择下列方法:

1 测试结构的基本振型时,宜选用环境振动法,在满足测试要求的前提下也可选用初位移等其他方法;

2 测试结构平面内多个振型时,宜选用稳态正弦波激振法;

3 测试结构空间振型或者扭转振型时,宜选用多振源相位操纵同步的稳态正弦波激振法或者初速度法;

4 评估结构的抗震性能时,可选用随机激振法或者人工爆破模拟地震法。

E.0.2 结构动力测试设备与测试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使用稳态正弦激振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宜使用旋转惯性机械起振机,也可使用液压伺服激振器,使用频率范围宜在0.5-30Hz,频率分辨率应高于0.01Hz。

2 可根据需要测试的动参数与振型阶数等具体情况,选择加速度仪、速度仪或者位移仪,必要时尚可选择相应的配套仪表。

3 应根据需要测试的最低与最高阶频率选择仪器的频率范围。

4 测试仪器的最大可测范围应根据被测试结构振动的强烈程度来选定。

5 测试仪器的分辨率应根据被测试结构的最小振动幅值来选定。

6 传感器的横向灵敏度应小于0.05。

7 进行瞬态过程测试时,测试仪器的可使用频率范围应比稳态测试时大一个数量级。

8 传感器应具备机械强度高,安装调节方便,体积重量小而便于携带,防水,防电磁干扰等性能。

9 记录仪器或者数据采集分析系统、电平输入及频率范围,应与测试仪器的输出相匹配。

E.0.3 结构动力测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1.脉动测试应满足下列要求:避免环境及系统干扰;测试记录时间,在测量振型与频率时不应少于5min,在测试阻尼时不应小于30min;当因测试仪器数量不足而做多次测试时,每次测试中应至少保留一个共同的参考点。

2 机械激振振动测试应满足下列要求:应正确选择激振器的位置,合理选择激振力,防止引起被测试结构的振型畸变;当激振器安装在楼板上时,应避免楼板的竖向自振频率与刚度的影响,激振力应具有传递途径;激振测试中宜使用扫频方式寻找共振频率,在共振频率邻近进行测试时,应保证半功率带宽内有很多于5个频率的测点。

3 施加初位移的自由振动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根据测试的目的布置拉线点;拉线与被测试结构的连结部分应具有能够整体传力到被测试结构受力构件上;每次测试时应记录拉力数值与拉力与结构轴线间的夹角;量取波值时,不得取用突断衰减的最初两个波;测试时不应使被测试结构出现裂缝。

E.0.4 结构动力测试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时域数据处理:对记录的测试数据应进行零点漂移、记录波形与记录长度的检验;被测试结构的自振周期,可在记录曲线上比较规则的波形段内取有限个周期的平均值;被测试结构的阻尼比,可按自由衰减曲线求取,在使用稳态正弦波激振时,可根据实测的共振曲线使用半功率点法求取;被测试结构各测点的幅值,应用记录信号幅值除以测试系统的增益,并按此求得振型。

2 频域数据处理:采样间隔应符合采样定理的要求;对频域中的数据应使用滤波、零均值化方法进行处理;被测试结构的自振频率,可使用自谱分析或者傅里叶谱分析方法求取;被测试结构的阻尼比,宜使用自有关函数分析、曲线拟合法或者半功率点法确定。被测试结构的振型,宜使用自谱分析、互谱分析或者传递函数分析方法确定;关于复杂结构的测试数据,宜使用谱分析、有关分析或者传递函数分析等方法进行分析。

3 测试数据处理后应根据需要提供被测试结构的自振频率、阻尼比与振型,与动力反应最大幅值、时程曲线、频谱曲线等分析结果。

 

附录F 回弹检测烧结普通砖抗压强度

F.0.1 本方法适用于用回弹法检测烧结普通砖的抗压强度。按本方法检测时,应使用HT75型回弹仪。

F.0.2 对检测批的检测,每个检验批中可布置5-10个检测单元,共抽取50-100块砖进行检测,检测块材的数量尚应满足本标准第3.3.13条A类检测样本容量的要求与本标准第3.3.15条与第3.3.16条对推定区间的要求。

F.0.3 回弹测点布置在外观质量合格砖的条面上,每块砖的条面布置5个回弹测点,测点应躲开气孔等且测点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间距。

F.0.4 以每块砖的回弹测试平均值Rm为计算参数,按相应的测强曲线计算单块砖的抗压强度换算值;当没有相应的换算强度曲线时,通过试验验证后,可按式(F.0.4)计算单块砖的抗压强度换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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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5 抗压强度的推定,以每块砖的抗压强度换算值为代表值,按本标准第3.3.19条或者第3.3.20条的规定确定推定区间。

F.0.6 回弹法检测烧结普通砖的抗压强度宜配合取样检验的验证。

 

附录G 表面硬度法推断钢材强度

G.0.1 本检测方法适用于估算结构中钢材抗拉强度的范围,不能准确推定钢材的强度。

G.0.2 构件测试部位的处理,可用钢锉打磨构件表面,除去表面锈斑、油漆,然后应分别用粗、细砂纸打磨构件表面,直至露出金属光泽。

G.0.3 按所用仪器的操作要求测定钢材表面的硬度。

G.0.4 在测试时,构件及测试面不得有明显的颤动。

G.0.5 按所建立的专用测强曲线换算钢材的强度。

G.0.6 可参考《黑色金属硬度及有关强度换算值》GB/T 1172等标准的规定确定钢材的换算抗拉强度,但测试仪器与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应对标准提供的换算关系进行验证。

 

附录H 钢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

H.1 通常规定

H.1.1 本附录适用于普通钢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不适用用冷弯型钢与压型钢板与钢-混组合结构性能与普通钢结构疲劳性能的检验。

H.1.2 钢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可分为使用性能检验、承载力检验与破坏性检验;使用性能检验与承载力检验的对象能够是实际的结构或者构件,也能够是足尺寸的模型;破坏性检验的对象能够是不再使用的结构或者构件,也能够是足尺寸的模型。

H.1.3 检验装置与设置,应能模拟结构实际荷载的大小与分布,应能反映结构或者构件实际工作状态,加荷点与支座处不得出现不正常的偏心,同时应保证构件的变形与破坏不影响测试数据的准确性与不造成检验设备的损坏与人身伤亡事故。

H.1.4 检验的荷载,应分级加载,每级荷载不宜超过最大荷载的20%,在每级加载后应保持足够的静止时间,并检查构件是否存在断裂、屈服、屈曲的迹象。

H.1.5 变形的测试,应考虑支座的沉降变形的影响,正式检验前应施加一定的初试荷载,然后卸荷,使构件贴紧检验装置。加载过程中应记录荷载变形曲线,当这条曲线表现出明显非线性时,应减小荷载增量。

H.1.6 达到使用性能或者承载力检验的最大荷载后,应持荷至少1h,每隔15min测取一次荷载与变形值,直到变形值在15min内不再明显增加为止。然后应分级卸载,在每一级荷载与卸载全部完成后测取变形值。

H.1.7 当检验用模型的材料与所模拟结构或者构件的材料性能有差别时,应进行材料性能的检验。

H.2 使用性能检验

H.2.1 使用性能检验以证实结构或者构件在规定荷载的作用下不出现过大的变形与损伤,通过检验且满足要求的结构或者构件应能正常使用。

H.2.2 在规定荷载作用下,某些结构或者构件可能会出现局部永久性变形,但这些变形的出现应是事先确定的且不说明结构或者构件受到损伤。

H.2.3 检验的荷载,应取下列荷载之与:

实际自重×1.0;其他恒载×1.15;可变荷载×1.25。

H.2.4 经检验的结构或者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荷载-变形曲线宜基本为线性关系;

2 卸载后残余变形不应超过所记录到最大变形值的20%。

H.2.5 当第H.2.4条的要求不满足时,可重新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中的荷载-变形应基本上呈现线性关系,新的残余变形不得超过第二次检验中所记录到最大变形的10%。

H.3 承载力检验

H.3.1 承载力检验用于证实结构或者构件的设计承载力。

H.3.2 在进行承载力检验前,宜先进行H.2节所述使用性能检验且检验结果满足相应的要求。

H.3.3 承载力检验的荷载,应使用永久与可变荷载适当组合的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荷载。

H.3.4 承载力检验结果的评定,检验荷载作用下,结构或者构件的任何部分不应出现屈曲破坏或者断裂破坏;卸载后结构或者构件的变形应至少减少20%。

H.4 破坏性检验

H.4.1 破坏性检验用于确定结构或者模型的实际承载力。

H.4.2 进行破坏性检验前,宜先进行设计承载力的检验,并根据检验情况估算被检验结构的实际承载力。

H.4.3 破坏性检验的加载,应先分级加到设计承载力的检验荷载,根据荷载变形曲线确定随后的加载增量,然后加载到不能继续加载为止,如今的承载力即为结构的实际承载力。

 

附录J 超声法检测钢管中混凝土抗压强度

J.0.1 本附录适用于超声法检测钢管中混凝土的强度,按本附录得到的混凝土强度换算值应进行同条件立方体试块或者芯样试件抗压强度的修正。

J.0.2 超声法检测钢管中混凝土的强度,圆钢管的外径不宜小于300mm,方钢管的最小边长不宜小于275mm。

J.0.3 超声法的测区布置与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检测批检测时,抽样检测构件的数量不应少于本标准表3.3.13中样本最小容量的规定,测区数量尚应满足本标准对计量抽样推定区间的要求;

2 每个构件上应布置10个测区(每个测区应有两个相对的测面)。小构件可布置5个测区;

3 每个测面的尺寸不宜小于200mm×200mm。

J.0.4 超声法的测区,钢管的外表面应光洁,无严重锈蚀,并应能保证换能器与钢管表面耦合良好。

J.0.5 在每个测区内的相对测试面上,应各布置3个测点,发射与接收换能器的轴线应在同一轴线上,关于圆钢管该轴线应通过钢管的圆心。如图J.0.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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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一致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使用“务必”:反面词使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使用“应”:反面词使用“不应”或者“不得”。

3)表示同意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使用“宜”:反面词使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样做的,使用“可”。

2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者“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