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广东省人社厅等《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022-07-06 17:10:3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

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年5月23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广东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广东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加快法治广东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全面依法治省目标,坚持党管人才,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为我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3.注重评用结合。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专业类别。根据广东实际,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等2个专业类别,其中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四个专业方向。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健全职称层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级清晰、互相衔接的职称评价体系。

3.统一职称名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各专业类别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公证员: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按照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司法鉴定人职称分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4.合理设置专业。根据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评价专业。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5.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充分体现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改变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局面,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积极投身法治建设。对于公证员,重点考察指导案例、公证书质量,注重公证员的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

3.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优秀案例、指导案例、公证书、创新业务、司法鉴定意见书、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学术报告、调查报告、理论文章、技术标准规范、技术专利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提交评审。

4.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国家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广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主管部门可根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级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2.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体制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待遇等有效结合。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促进职称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进职称评审与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完善评审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负责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省司法厅组建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承担全省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实际,合理设置并适时调整评审组织及其评审范围。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2.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优化机制。

3.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机关、行业协会监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

4.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精减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便捷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对于改革前取得原司法鉴定人职称的人员,按本方案第二点第(一)项有关规定直接对应,不再另行开展换证工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队伍现状,全面考虑改革推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争当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充分调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提供便利,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有利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广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略)

          2.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2


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精神,结合广东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执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四个专业方向。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法医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

物证类: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中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

声像资料类:初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中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

环境损害类:初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中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对应层级的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第七条 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第八条 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初级司法鉴定人、
法医师评价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作为司法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第四章 中级司法鉴定人、
主检法医师评价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十五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鉴定活动,能够独立起草较复杂鉴定案件的鉴定意见书。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司法鉴定人完成一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类50例/年,物证类30例/年,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10例/年;

(2)作为司法鉴定人参与(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完成较复杂鉴定案件3件以上。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2.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三)。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论文1篇,或由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研究讨论推荐论文1篇以上。

4.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

5.作为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书起草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1篇以上,省级优秀司法鉴定文书2篇以上或入选司法部案例库2篇以上。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排名前三)。

7.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1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1项以上,并获得同行广泛认可。

8.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并正式颁布实施。

9.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1项以上。


第五章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
副主任法医师评价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高级技工班毕业,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复杂疑难鉴定活动,业绩突出,能独立起草复杂疑难鉴定案件的鉴定意见书。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司法鉴定人或者授权签字人(复核人)完成一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类合计不少于400例,物证类合计不少于250例,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合计不少于150例;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完成复杂疑难鉴定案件5件以上。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称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

2.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2项以上(排名前三)。

3.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在中国核心期刊,或SCI杂志上发表的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究讨论会上获奖或宣读论文1篇以上。

4.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的专著、教材等2部以上。

5.作为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书起草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3篇以上,或省级优秀司法鉴定文书5篇以上,或入选司法部案例库10篇以上。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排名前三),至少一件被转化应用实施。

7.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参与编写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或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以上。

8.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2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2项以上,并获得广泛认可。

9.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2项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主任法医师评价条件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一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司法鉴定人或者授权签字人(复核人)完成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类合计不少于1000例,物证类合计不少于500例,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合计不少于300例;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完成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鉴定案件5件。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2.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2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2项以上(排名第一)。

3.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在中国核心期刊,或SCI杂志上发表的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研究论文5篇以上。

4.主编(著)或副主编(著)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的专著(15万字以上)、教材等2部以上。

5.作为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书起草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5篇以上,或入选司法部案例库15篇以上。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排名前三),至少2件被转化应用实施;

7.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参与编写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或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3项以上。

8.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3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3项以上,并获得广泛认可。

9.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3项以上。


第七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本标准第十七条限制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解决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鉴定案件1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四条 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

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本标准第二十条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职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解决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鉴定案件1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3.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在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且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或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职称。

第二十六条 破格申报者须参加面试答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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