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 笔迹/指印/印文/朱墨时序/形成时间/变造文件鉴定
服务介绍
专家简介
王跃简历
王跃,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痕迹与文检教研室主任,法律硕士(证据调查实务方向)学科带头人,重庆市第三批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公安技术类),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重庆市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川渝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物证类文书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授权签字人,执业类别为文书、痕迹、图像鉴定。
1997 年毕业于苏州大学并获工学学位,同年至西南政法大学工作,并在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物证技术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方向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在西南政法大学从事司法鉴定相关的教学、科研及司法鉴定检案工作25 年,检案数千起,鉴定质量与公信力获得办案机关高度认可。在一些疑难复杂、大案要案涉及的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变造文书检验等诸多领域,作为专家辅助人有着许多经典、成功的胜诉判例,在个案中释放出强大的公平正义,获得办案人员、律师与当事人一致好评。
主持、参与司法鉴定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教改等重大、重点项目20 多项,在核心期刊发表司法鉴定相关论文20 多篇。主编《文件检验》校级规划教材,独著《法律硕士证据调查教学案例指引》、《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在业界均具广泛影响力。主讲《文书检验》获评重庆市首批“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重庆市一流课程”、重庆市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二等奖、重庆市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三等奖,主讲《证据技术与司法鉴定实务》获评“疫情防控期间研究生线上教学优质课程”、研究生导师教学技能大赛二等奖。基于文书司法鉴定编写的教学案例获评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案例【《潘 XX 与 XXXX 开发有限公司书证鉴定意见质证案---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同庭质证程序》《俞某某与陈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司法办案发挥了较强的指引作用。
详见西政官网简历:https://cis.swupl.edu.cn/xyjj/jsfc/js/296681.htm
附:专家辅助人资格证书与胜诉判例
专家辅助人胜诉判例
1.笔迹鉴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终844 号》【李德山、谢恬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采纳专家辅助人意见,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 民初288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李德山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再187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602民初4585号》(被告专家、成功启动再审并赢得诉讼)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字3413号》(被告专家)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津0116民初15433号》(被告律师的专家)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5民初2688号》(原告专家)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翼09民终2410号》(原告专家)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调解书(2017)甘0502民初1675号》(被告专家)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调解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737号》(被告专家)
2.笔迹与指印鉴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323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民终49号》(被告专家)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被告贵阳志众商贸有限公司、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刘浩然、杨宇、李涛等金融借款纠纷案】
3.印章印文鉴定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终8148号》(原告专家)
4.朱墨时序鉴定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206民初3902号》(原告专家)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6民终576号》(原告专家)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06民终793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黔民申2783号》(原告专家)
5.文件形成时间鉴定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2072民初14352号》(原告专家)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1民终1768号》(第三人专家)
《福州仲裁委员会(2020)榕仲受53号案》【原告专家,翰林(福建)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中科(罗源)渔业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调解结案】
6.变造文件鉴定
(1)《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调解书(2018)浙03民初68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浙03执1061号》(原告专家)
原告吴良福为与被告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此案经历温州中院一审、浙江高院再审发回重审,经历两次鉴定,本人作为重审阶段原告方的专家辅助人(双方6名专家辅助人),成功赢得诉讼,调解结案,现已执行完毕。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终3218号》【本人作为补充鉴定的鉴定人】
重庆蜀欣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此案经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二审的复杂诉讼历程,经历两次鉴定,本人作为发回重审后一审阶段补充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为该案事实认定提供了一锤定音的科学证据,重审阶段依然维持了原一、二审判决,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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