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截至2022.09.07)
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
2022年8月24日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加强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着力消除质量隐患,防止错误和虚假鉴定,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内部复核制度是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内部审核和质量把控的重要手段,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对健全完善质量管控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实践中,部分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复核制度未建立或者复核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引发的投诉举报时有发生,亟需从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细化有关规定。
为规范内部复核工作,加强风控机制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发〔2020〕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根据今年工作计划,我们着手起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2021年11月,山西省司法厅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司办〔2021〕62号),为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制度落地落实进行了实践探索。2022年以来,在山西稿的基础上,我们结合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状况,特别是充分考虑落实鉴定人负责制的相关要求, 4月起草修改形成《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各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90条意见建议,采纳或部分采纳64条,不采纳26条,形成审议稿经局务会审议后,再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立法一局进行法律审核。立法一局共提出6条意见,全部采纳后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至第三条,介绍了制定目的、概念定义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确定复核人、复核鉴定程序、复核鉴定意见、形成复核意见等内部复核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明确了鉴定机构主体责任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
同时,在原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基础上,根据复核内容,细化有关项目,修改形成司法鉴定复核意见的文书格式作为附件。